实行三种不同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计进税率;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征收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形式,以税务稽查为保证、税务代理为辅助的征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8日发布《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二至四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于第五种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问题:
首先:在中国目前的道德和法制环境下,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的意识尚未觉醒,而在国外,“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中国缺少缴税文化,大众对税收、税法及其相关制度的了解非常有限,设想一个应该依法纳税的公民本身没有认识到税收对国家对自己本身的重要性,不理解纳税对于纳税人和国家的意义,怎么会心甘情愿的主动按时按数纳税呢?所以我国现期还大量存在隐瞒税收、故意逃税、偷税的行为,许多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自觉申报纳税或不纳税申报不真实,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干扰,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也经常发生。税收相关部门的宣传和力度和措施还值得反思。
个人申报制度在中国现状下,在纳税没有深入人心的阶段,并且社会评价体系不健全的时代背景下,不利于组织税收的征收,除了以上所谈到的观念问题以外,还有许多客观制度设计和制度操作的情况决定不能对个人申报制度期望过高。由于税务机关重补而轻罚,缺乏有力的社会评价、社会价值体系,偷税者不会受到大众的鄙视,其行为也不会因为偷税受到限制,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补交以后也还是有利可图的,逃税可耻的理念还没有国民化,“法治是道德的底线”,法治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的沦丧,至少是滑坡给予给予法律沉重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