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申报修正制度,只在《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
1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此外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9]由此可知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考虑,应当对此缺失予以尽快完善。
2.关于对高收入的界定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12万元以上纳税人界定为高收入者,负有纳税申报之强之义务。笔者认为应当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与收入水平、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一刀切”的考虑不够周全,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精神。
四、结语
《办法》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
《办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
而从长远的角度看,
《办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的问题无疑为我们思考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径。
【注释】 黄茂荣著:《税法总论》,(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2年版,第5页。
参见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01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