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申报服务。在现代征管方式下,申报纳税已成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为减轻纳税人因申报而增加的新的负担,重视纳税人权利建设的发达国家以完善申报服务、尽力提供申报便利的方式努力提高申报服务质量,以增强纳税人对自行申报的信赖和协力。
《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如在纳税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7]但目前关于申报服务还主要体现在征管过程中,即使要求建立的纳税人档案也主要是从便捷管理的角度而言。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申报服务属于税务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范畴,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申报服务本身就是公共财政和纳税人主权的要求,因此申报服务还应当包括建立一套完整的居民报税自我评估和审核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指导纳税人进行自我评估和填写纳税申报表,从而不仅提高纳税申报效率,也保证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6.关于法律责任。各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按期申报有关税务事项,对不申报、无故延期申报或申报不实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纳税申报制度的遵从。
《办法》对《税收征管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方面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弥补了在对违法行为与性质判断方面的不足。
(三)
《办法》的进一步完善
在肯定
《办法》的时代进步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缺陷所在。主要有:
1.关于申报修正。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因此许多国家都有修正申报制度。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原始申报应税收入后3年内发现错误,可以提交一份修正申报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一经核实,美国国家收入局(IRS)将赋予调整后的税款申报表以税收返还并加付利息的要求权。不过,修正申报表经常会受到稽核,国税局会密切注意那些经常修改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而且如果修正错误后发现纳税人有欠交税款的情况,IRS除了征收欠交的税款和利息外,还要加收罚款。[8]而日本也有类似制度,不过其修正申报是将申报内容向不利于纳税人自己的方面变更的申报,如欲将申报内容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变更,则必须按照请求更正程序办理。因此可以说申报修正是纳税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均应当确保其正当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