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为传统申报方式,邮寄申报在当今更为普遍。各国一般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或是电子申报。意大利90%以上的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由计算机进行拆封、分类审核等处理。法国税务局也设立了税收电子计算中心,由中心根据辖区范围,将申报表邮寄给纳税人,邮寄申报的生效时间,一般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也极为普遍。但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申报方式现代化的主流趋势。最终通过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达到覆盖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
《办法》对申报的方式进行了多样化的规定,规定了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5]从申报方式的变化和拓宽可以看出无不是从便利纳税人角度出发的。
3.关于延期申报。纳税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义务,但考虑实际原因,各国一般允许有例外,即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免责事由包括主观、客观两类,主观原因为纳税人财务处理上的难度,尤其是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允许给予一定的照顾期限而延期申报,但必须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且须加算延期利息。客观事由则是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纳税人可事后申请,且一般免于加算延期利息。但对于未经批准的延期申报,税务当局有权作出制裁。如香港地区规定,未经税务局长批准的延期申报纳税人,税务当局有权对其作出估算征收,处以罚款,直至提出起诉的制裁决定。
《办法》并未对延期申报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采取准用性规范的表述,从立法技术上比《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77号)有了很大进步,不仅保证了
《办法》的精简和准确,也保证了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
4.关于申报代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6]市场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和税法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使得税务代理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税务代理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代理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代理法规,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我国在2001年由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对税务代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又颁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加强税务代理的规范。
《办法》将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的委托代理权具体化为申报代理,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客观公正且精通税法的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可以减少全社会的税款征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