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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使得对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的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的实施将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全员全额管理和个人收入档案系统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办法》的制定与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
  该《办法》的重大进展和特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进行了完善,如申报主体、申报方式等;其次,《办法》体现了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服务意识,修正了传统的单纯管理的思维观念;第三,《办法》综合考虑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税权的保障,有效平衡了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了税法民主和税收效率的原则。具体而言:
  1.关于申报主体。几乎所有国家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按期申报的义务,我国也不例外。而《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将重点放在对居民个人纳税人的控制上,并且其全年所得额低于12万元的,也免其纳税申报义务,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同时已由源泉扣缴制度控制的外国人以及非居民个人仅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形负有申报义务。由此体现了《办法》在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上,既从便利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也考虑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税源的控制,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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