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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

  同时核定应纳税额的义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无疑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自行擅断和徇私舞弊的机率。纳税义务确定责任的承担,又促使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在观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同时关注税法、研习税法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法,为其正确申报服务,也为其合法税收筹划服务。与纳税申报制度相伴相生的税务代理制度,在忠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亦能以其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立场敦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义务,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征纳双方良好的沟通与交流,保证税收法定主义的贯彻执行。
  因此从法理上看,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纳税人的义务;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
  三、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我国在199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初次颁布之时即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予以细化,但仍显法条粗疏,实际执行也并不彻底,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确定纳税义务的民主纳税精髓仍有距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但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由于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尚未建立等原因,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收入和性质,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亟待完善的紧迫需要。
  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对纳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所完善, 2002年9月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3]之后,各地税务机关也分别出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的暂行办法。[4]
  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从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了细化规定,该办法提出应切实加强全员全额管理。提出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而全员全额管理的一项重要前提即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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