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
刘剑文
【全文】
日前,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该
《办法》的公布与实施,有利于强化
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本文拟以国家与纳税人关系为切入点,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探讨纳税申报的法律性质,以及该
《办法》的实施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
一、纳税申报与民主纳税权利
公共财政理论主张,税收是纳税人满足自身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依合宪性的法律向国家承担的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是国家为获取实现国家职能所需的财政收入,对于一切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课税要件者所强制、无偿地征收的一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法定义务。[1]宪政国家中,国家征税权合理性的基础就在于国家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入来源,实现其公共职能。
由于税收体现私人所得或财产向国家的强制性转移,为保障私人财产权非依法律明文规定不受限制和剥夺的基本权利,现代法治国家均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因此,只要纳税人的经济事实满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全部税收要件,即可认定纳税义务的成立。但纳税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目前我国确定应纳税额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核定征收方式,是指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收入,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二是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是指应纳税额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申报予以确定,只是在其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加以更正决定或行使处分权予以确定的方式。具体而言,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处分行使税额确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