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启动公诉程序多,执法效果不理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轻伤害案件,本应走自诉程序的案件,因为法院办案周期长、诉讼风险大,自诉时被害人又需自己举证、缴纳诉讼费,而公诉程序简便快捷,所以被害人往往选择走公诉程序。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处理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一般都会作出逮捕决定,但捕后大多数案件又因双方调解而被撤销案件,即使起诉到审判机关也基本上判处缓刑。虽然附带的民事赔偿也得到了解决,但该类案件一旦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公诉程序,很可能导致原本因邻里、家庭等琐事引起的伤害纠纷进一步加剧。因为加害人被投入刑事公诉程序中,被贴上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可能因标签效应使其觉得真诚悔过毫无意义,进而产生“破罐破摔”的想法,把自己置于社会的对立面,甚至促进其再犯。本可以自诉的案件却启动公诉程序,在刑事方面的处理最终仍多因调解而以撤案、不捕、不诉、缓刑、甚至免刑结案,使公诉程序的启动“毫无意义”,浪费了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原则。
二、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建议
(一)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简单地把轻伤等同于构成轻伤罪。伤害等级虽然是确定能否构成轻伤罪的前提条件。但轻伤等级不是决定构成轻伤罪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达不到轻伤标准,一定不能构成轻伤罪;而达到轻伤标准,并不一定构成轻伤罪。是否构成轻伤罪,还应把伤势程度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分析判断。轻伤从法医学的角度可分为重度轻伤、中度轻伤和轻度轻伤。一般来说,在轻伤中,伤势较重(重度轻伤),或伤势虽然不重(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殴打无辜,行凶伤害,报复伤害,累犯、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引起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雇凶伤人的,致多人轻伤的以及犯罪动机险恶的,认罪态度不好的等,应作轻伤犯罪处理。而有些伤害虽达到轻伤标准,但从全案衡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然应根据
刑法第
13条规定,作无罪处理。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特别是轻度伤害和中度轻伤),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1)间接致人伤害的。即伤害并不是加害人直接以暴力手段所致,而是介于其他间接因素造成的。如两人扭打摔倒地上撞伤等。(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受害人无故挑起事端,漫骂侮辱他人,或者首先动手殴打他人等,引起他人气愤而致伤受害人的。(3)防卫性质的轻伤。相互打架斗殴,一方在斗殴过程中,有明显的忍让或节制,或要求和解,而另一方却仍继续纠缠行凶,激发对方进行还击,因而致伤他人的。(4)亲属间对违法犯罪者教育失当而致伤的。如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肖之子”,有的甚至是“害群之马”,其父母或兄长采用棍棒等不正当方法教育,有时气愤之下,一时失手,将违法犯罪者打成轻伤的。(5)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如因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等引起打架致轻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