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几点建议

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几点建议


刘立军


【全文】
  轻伤害案件,是指物理学、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害的案件。该类案件虽然小,但是数量多,涉及范围大,往往人数也多,处理不好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会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和认同。解决、预防、减少各种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以考虑的。而目前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处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离和谐社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基于此,本文试对当前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几点肤浅建议,以期能引起大家的共同关注和思考。
  一、处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在实践中,轻伤从法医学的角度划分轻伤、重伤、轻微伤三个等级是清楚的。但确定轻伤后,如何区分轻伤与轻伤罪(故意伤害<轻伤>罪)的界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容易混淆。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没有达到轻伤标准的,不构成轻伤罪,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于凡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的,都被一律认为构成轻伤罪。因为此错误认识的存在,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也被“入罪”,这增加了刑事司法的成本,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取证难。 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一般较低,双方多是因生产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而引发打架,一旦伤害事实发生,双方或一方多是先找一位当地"德高望重"的中间人或村委会进行调解,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想到找有关部门处理。但因时过境迁,现场破坏,物证丢失,加之很多知情人多是宗族、亲友、邻里关系,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原来都是熟人,证人如实作证顾虑重重,证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或改变证言,甚至翻供的情况在办理公诉轻伤害案件中屡见不鲜,"取证难"现象在该类案件的办理中表现得十分突出。伤害案件的取证工作需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往往一个证据的固定需要侦查人员的多次调查,增大了办案的成本,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
  (三)多遭推诿,难被受理。轻伤害案件经常出现谁也不管的尴尬境地,因为这类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如此情况:被害人在被人打伤后,最先报告公安机关(最多的时候是当地的派出所),经过鉴定后构成轻伤,便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而不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告知被害人再到公安机关去寻求解决。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告知到当事人公安机关寻求解决,久而久之,没有一个机关受理,致使被害人陷入两难的境地,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