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看来在城市里居住和生活很麻烦,随时会有纠纷出现嘛。
土生:这些问题不仅在城市里,农村也有啊。邻里之间要处理好关系,这不仅是一个为人处世的道德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问题呢。比如,你承包的土地与别人的相邻,你种的玉米,别人种的苹果树,结果随着果树一年年长大,根变的越来越长、越来越粗,伸到咱家的地里了,影响了玉米的生长发育,这在法律上叫做“根枝越界相邻关系”。这种情况下,你就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必要措施了,比如补偿你的损失等等,当然这最好要先商量,商量不成再另想其他办法。再比如引水、排水,也会发生类似问题。
父亲:这些关系,其实最容易发生纠纷,一旦闹大了,就会激化矛盾。
土生:那肯定是这样的。所以,
物权法特别重视一些群体关系,刚才我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就是比较典型的涉及到群体关系的。像这样的情况,在
物权法上还有一个就是“共有关系”,也就是说,一个物归好几个人共同所有,有的人数可能还不少呢,于是,关于共有物的使用啊、处分啊、分割啊,就容易引发多人纠纷。还有小区物业管理与业主的关系,房屋动拆迁的关系,都是比较容易产生群体纠纷的。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视调节这些敏感地带。
父亲:问题还真不少。与你聊聊我也很开眼界。
土生:其实,有些问题本来就有争议,许多制度也是妥协的结果。与你聊聊,就当我在普法宣传吧。呵呵。不过,今晚我最大的收获,也是令我吃惊的是,你竟然知道
物权法。哈哈
父亲:电视上这几天都在播放,我就是不用刻意去关注的话,光被动地听,也知道一些了。对了,这么一说,我突然想起我前几年看过你带回家的一本书的,好像就叫《
物权法》,是梁慧星和陈彬华写的,我没看完,大体看了看。
土生:对,那是我本科时用的教材,我们上一级的师兄师姐们用的是北京大学钱明星教授撰写的《
物权法原理》,那时国内
物权法教材大概就这两本。现在很多了,一些民法学者都出了不少
物权法专著,凡是能看到的,我都一一阅读了,收获很大。我1997年开始学的
物权法,由房绍坤教授给我们讲授的,很不错,从此我也对
物权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还有,你说的那本书的作者应该是梁慧星和陈华彬,不是陈彬华,你又把人家名字搞错了。
父亲:我这么大年纪了,记错人名不是很正常嘛。
土生:没关系的,你这已经很不错了,还能够知道梁慧星、陈华彬,而有些高校教师,甚至教民法、教
物权法的,都不一定知道这些学者的名字,更甭指望他们知道这些学者的著作了。
父亲:还是我去年对你说过的那句话,从事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的人,不知道这个领域的法学名家,就像中国人不知道中国首都是北京、山东人不知道山东省会是济南一样。
土生:是的,也像上海人不知道外滩在哪里一样。
父亲:但咱千万别去笑话别人。在外面工作,一定注意不要得罪人。上好你的课,学好你的
物权法,这才是正事呢。
土生:明白,你在家也要看好你的物,守好你的物权,尤其是货币物权,别舍不得行使所有权啊,要发挥物的功用。老是省吃俭用,倒是可以短期内积累财产,但缺了营养,就保不好人身呢。不要为了节省“物”而耽误了“人”。
父亲:行。你放心就是。对了,最后再问你一个问题。关于“物”的法叫“
物权法”,那什么时候制定关于“人”的法,是不是该叫“人权法”?
土生:哈哈,你这个对应倒很有意思。不过,我们所说的物权不是物本身所享有的权利,而是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依我看,本质上也属于“人权”,所以
物权法本身就是人权法的一部分,只不过是人的财产法。倒是有必要制定《人身权法》或者《人格权法》,人格权不同于人权,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一个基本分枝,人身权与财产权撑起了民法的两大权利支柱。
父亲:那么,物本身就没权利吗?比如,狗有没有权利?去年我从电视上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下了“打狗令”,难道狗就没有权利吗?
土生:没想到临近结束通话,你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其实,这关系到“动物的权利”的问题,说是个问题,其实也不是个问题。你想一想,别人来打狗,伤害的不正是狗的主人的权利吗?狗是物,主人对它享有的权利就是物权。所以啊,打狗,伤害的不是狗权,而是人对狗的物权。
父亲:看来又回到
物权法了。但我觉得对动物也不能任意侵害啊,要保护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