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与父亲对话物权法

  父亲:我懂了,其实就是谁先占的就归谁。唉,法律上设计的这些东西还真有趣。那物权法还有一些什么内容啊?我想了解一下。
  土生:物权法内容丰富,要规定的东西很多很多。但实际规定下来的,都是一些最基本的,毕竟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我国还是党的一些意志的上升呢。所以,官方意思和学者的建议总是有出入的。不过,从目前的草案来看,实际规定下来的大的东西,还有担保物权,就是以“物”做担保。比如说,你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你提供你的“物”作抵押,那么,银行就取得了对这个物的抵押权,这也是一种物权,只不过属于其他物权,所有权还在你手里。这一块内容主要是进一步挖掘物的价值,让物能够充分发挥其用处。
  父亲:那么,我抵押的物不就等于交给银行了吗?那不影响我用了吗?
  土生:不是的,抵押是不用把抵押物交给对方的,物仍然在你手里,你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上面有了这个抵押存在,就等于物上有了负担,你在使用时就要注意一些问题了,比如不能损害物的价值,因为一旦损害了它的价值,那么,对方享有的抵押权就受到连带损害,比如你抵押时本来那个物值100元钱,对方也可能就是因为这个物值这么多钱才愿意接受抵押的,但你却在使用时损害了它,现在不值100元了,那对方肯定感觉不愿意,所以法律就赋予他一项权利,阻止你这种减少抵押物价值的行为。你刚才所说的贷款时把物交给银行的那种担保,在物权法上也有这种情况,不过它不叫“抵押”,而是叫做“质押”,动产的质押必须将物交给对方。
  父亲:我想起了“人质”,你说的质押跟人质差不多,就是把人扣到自己手里。
  土生:可以这么理解,但现代法律是禁止“人质”的,只允许“物质”。
  父亲:押人质的话要犯法的。再说‘物权法”既然是关于“物”的法,肯定不能押人了。但现在银行贷款时要求找“保人”的情况,物权法有没有规定啊?
  土生:你说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保证”,提供保证的人叫做“保证人”,也就是民间所说的“保人”。但这主要是以人的信用做担保,显然不是“人质”。并且保证由于是以“人”作担保的,人不是物,所以物权法不会规定“保证”的,只在专门的担保法中有规定,严格来说属于债的担保范畴,应归属于债权法,而不是物权法
  父亲:法律可真复杂啊。那你刚才说的质押,是不是把物交给对方后,我就丧失所有权了?
  土生:显然不是。所有权还是归你的,对方享有的只是质押权,简称质权。它属于“其他物权”,就是我说过的物权法理论上的“他物权”,通俗地说,就是在他人物上享有的物权。物上一旦设立质权之后,你只是丧失了直接占有物的权利,所有权却没有丧失,仍然在你手上。等贷款到期之后,你只要偿还了本金利息,银行还会返还质押物(质物)的。
  父亲:想想也是这样,我又不是卖给银行的,只是拿它做担保,当然那个物还是我的。那么,是不是到期不能还贷时,我押的物就归银行了呢?
  土生: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规定,这种规定在理论上有一个术语叫做“流质”,法律是禁止流质条款的,也就是说,你们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能还款,抵押或者质押的物归贷款人所有。
  父亲:是不是到期不能还款时,银行有权把物卖掉呢?
  土生:你说的是。银行可以卖掉,以卖的价款来抵作贷款本金、利息及一些费用。当然,银行也可以把押的物作个价,自己要。如果卖价或者作价高出了你要给它的,那么,银行有义务把超出的部分给你;反过来说,如果算下来不够,那么,银行就有权利叫你补充,你也有义务补足。
  父亲:这么说来,这个“担保物权”还挺绕口的,那么,法官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肯定也要把担保物权弄清楚喽。
  土生:那是一定的。事实上,我刚才说的抵押和质押,只不过是担保物权里面最基本的常识性东西。更为复杂的是,几种担保物权混在一起,或者一个物上设置多个担保物权,比如,在一个房子上设置了两个抵押权,也就是所谓的“一物二押”或者“一物二抵”;在一头牛上设置了一个抵押权,又设置了一个质押权;还有多押的情形、集合物担保的情形等等。并且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拿去担保的,法律还要作出限制或者禁止规定的,有些还要办理登记手续,等等。法官以物权法或者担保法作为裁判规范,当然要弄清楚这些关系了。另外,在担保物权中还有一个留置权,也是一种很有意思的担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