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我懂了。这么说,买羊的那个人一旦买回去了,不也是一个物权吗?
土生:是的,这是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其实你想一想,合同只不过是物权发生变动的一个手段,物权变动总是在一个瞬间即可完成的。在动产,法律规定一般是靠交付发生所有权转移,即你把羊交给买羊人的那一刹那,羊的所有权就由你那里转移给老张或者老王了。在不动产,比如说房屋,法律规定要靠登记的,登记办理了产权证或者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在那一刹那就转移了。
父亲:看来就一会儿的功夫。对了,不动产办理登记,这个很麻烦的,
物权法也得要规定吧?
土生:当然要规定,比如谁登记、登记什么、怎么登记、登记错了咋处理等等,都要有规定的。
父亲:那么,假如说买了房子,没有办理登记怎么办啊?
土生: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比较复杂。国外有两种做法。一是不登记的话,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德国、瑞士就是这么做的。通俗的说,即便你交了房款、拿到了钥匙并且住进去了,如果没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房子还是卖主的。还有一种做法就是,登记还是不登记,是你的自由,不登记的话,房子是你的,但仅仅是你的,不能对抗别的人。法国和日本就是这么规定的。我说的这些都是简单解释的,其实里面也很复杂的。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审议讨论中,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有的主张前一种,有的赞成后一种。爹,你觉得哪一种好啊?
父亲:前一种做法保险一些吧。因为你不登记的话,这个东西是说不清楚的,纠纷会很多。不知道
物权法最终会采取哪一种方式。
土生:就是你说的这一种,在理论上叫做“登记要件主义”。但
物权法草案也有一个灵活规定,它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说机动车,就采取我刚才所说的第二种,在理论上叫做“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呢,我国物权法选择的模式既不是严格的“登记要件主义”,也不是“登记对抗主义”,而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
父亲:看来法律还是留了余地。对了,刚才说到卖羊的事,前几天咱村里发生一个事情,老王家里养了三只羊,有一次走亲戚,就把羊托给老张家喂养两天,结果第二天镇上来一个买羊的,他是开羊肉馆的,老张就擅自把老王的三只羊卖了一只,因为他觉得那只羊已经长大了,可以卖出去了。没想到,老王回来之后,不愿意了,说凭什么不说一声就把羊卖了?结果他就想去羊肉馆把羊要回来。你说这种情况,老王可以和那个买羊的人把羊要回来吗?
土生:那你觉得呢?
父亲:依我看啊,老王不能和那个开羊肉馆的人要。假如我是那个买羊的,我就回反驳他:我又不知道羊是你的,我以为羊是老张的呢,你既然交给老张看管你的羊,就和老张交涉去,别来烦我。
土生:道理是这么讲的,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这在
物权法上叫“善意取得”。什么意思呢?简单地解释一下,就是买方不清楚卖方没有权利卖,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就取得了物的所有权。法律必须保护这种人的权利,否则,就没人敢做买卖生意了,因为万一买来的东西不是出卖人有权处分的,那么还要还给人家,这多危险啊,这生意做起来心里不踏实啊。因此,法律上就确立了一项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这种买方的权利。在理论上往往叫做“保护交易安全”。
父亲:看来法律也是来自民间一般的道理啊。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原来那个所有权人不就损失了吗?毕竟他的所有权没有了。
土生:但没办法,法律总归要做到平衡啊。你想一想,如果法律不承认善意取得给买方带来的风险,与法律承认善意取得给原所有权人带来的损失之间,谁大谁小啊?更何况原来那个所有权人可以向那个没有权利卖的人要求赔偿损失啊,还是可以弥补的。事实上,这涉及到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父亲:这种情况应该不会普遍的,那么,所有权除了这么取得,还有怎么个取得法啊?
土生:在
物权法上,所有权的取得除了善意取得之外,还有生产取得、添附取得、先占取得、拾得取得、发现取得、时效取得、买卖取得、赠与取得、继承取得等等。就拿你来说,最常见的取得就是生产取得和买卖取得了。比如,每年秋收季节,你收获的瓜果,就是生产取得,因为你是第一个取得所有权的,所以在理论上叫做“原始取得”。假如你把瓜果卖给贩子,那么,贩子就是买卖取得,因为他是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的,所以在理论上叫做“继受取得”。
父亲:哦,我能明白。记得过去,冬天经常下雪,比现在雪大多了,我就去山上套兔子,前一天晚上去下个圈套,野兔钻进去就被套住,第二天早晨把它提回家就可以吃兔肉了。这种不知叫什么取得啊?
土生:哈哈,你这么一说,我也记起来了,小时候我还经常和你一起去呢,吃一顿野兔肉也是很开心的。可惜现在山上树木都被砍伐,全球也在变暖,雪不多了,也不大了,吃不到野兔肉了。你刚才说的这种取得,在
物权法上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制度,就是我先前提到的先占制度。意思是说,如果物是无主动产,那么,谁先占有了就归谁了,简单地讲是这样的。比如野兔,它的主人是谁啊?好像找不出来,那么就是法律上的无主物,那么,你逮住它,就归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