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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父亲对话物权法

  父亲:叫物权法就叫物权法吧,反正习惯了是一样。
  土生:我本人是赞成用物权法这个称呼的,至于民众能不能接受这个概念,我觉得是个次要的问题。因为我一直主张法律的读者群体应该是法律人,立法者立法,就好比是作家写书,在立法或者写书的时候,应该先确立一下读者群体是谁。我不赞成法律的读者面向普通大众,因为通俗化是没有一个标准的,但规范化却可以找到一些标准。再说,老百姓知法不是单纯依靠自己阅读,而是要借助普法教育和宣传来进行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越来越发达,律师可以为民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无需民众去阅读领会。更何况再规范的法律文本,也不至于把所有人都“难倒”,总会可以逐渐领悟的。比如说物权法,你理解的很对,一开始你也说了,就是关于“物”的。简单地解释,完全可以这么说。
  父亲:对啊,既然物权法是与“物”有关的,你看,咱家的电视机、床、桌子、菜刀、粮食、果树都是物,我们对这些物都有权利,他人是不能侵犯的。有了物权法,这些权利就有保障了。看来国家不是吃闲饭的,连这些东西都考虑到要立法。
  土生:那当然。这些都是私人财产,是人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生活条件,必须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要不然人就觉得不安全,没有了财产安全,活着很难。你刚才说到的那些东西都是“物”,另外,我们家的房子、耕种的农田也是“物”。
  父亲:你这么一说,我想起来了,电视里还说过动产和不动产呢。不动产是不是不能动的财产啊?
  土生:是的,在法律上,动产和不动产是关于物的一个基本分类,简单地说,动产就是能够移动的,不动产就是不能够移动的。
  父亲:这么说来,房子和地都得叫不动产,因为它们不能移动啊。电视机、面盆、茶壶等物,我可以放在这里,我也可以放在那里,能够移动,所以就属于动产。
  土生:你理解得很对。这次物权法草案给物下的定义,就是从动产和不动产角度说的。
  父亲:这也有些奇怪,既然是对物的分类,为什么不叫“动物和不动物”而来一个“动产和不动产”?就像咱家的两条狗一样,按照颜色分类,分为黄狗和黑狗才是,总不能叫黄犬和黑犬吧?对狗的分类就应该叫什么狗,对犬的分类就应该叫什么犬。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总觉得别别扭扭的。
  土生:哈哈,你说的很有意思,确实从表面上看觉得别扭,好像不太对路。但把物分为动物和不动物,更别扭。因为在汉语中,“动物”会引起歧义的。其实,之所以叫动产和不动产,是有历史原因的。在国外立法中,有的国家就叫可动物、不可动物的。这些就不讨论了。不管叫什么,反正你刚才所说的那些物,你是有权利的,这个权利在法律上叫所有权。
  父亲:对,对,叫所有权,我以前看民法书的时候,记得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物权法出来了,是不是所有权就改名了,叫“物权”呢?
  土生:不是的。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也是最主要的。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有其他物权,法律上叫“他物权”。比如说,咱家的宅基地,属于土地,所有权不是咱的,但你却有权在上面盖房,这个权利叫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在物权法理论上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父亲:电视上也说到了宅基地使用权。我以前也知道的,公家的地,不是老百姓私有的,但既然我拿到了这块宅基地,我就有权在上面盖房、居住。只是不叫所有权,叫使用权。你这么一说,我更明白了:物权不等于所有权。
  土生:物权法非常关注农民利益,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就是一例,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与农民利益有关的。你不是经常对承包地有意见嘛,这次物权法也规定了。
  父亲:看来国家是越来越好了。前几年中央经常提“减轻农民负担”,现在好像不提这个了,而是说“提高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觉得以后农民地位会越来越高,农民的日子会越来越好。从物权法就可以看出来,从电视报道来看,国家对物权法非常重视,说对草案审了7次了,看来国家是下大决心把它制定得漂亮一些。刚才说到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听说草案规定到期后自动续期,这样叫农民可以安心住一辈子了。
  土生:是啊,确实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人角度着想的,农民可以无后顾之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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