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问题之所以大量出现,且屡次检查屡次整改,但收效始终不甚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的苑囿,又有客观条件的制约,更有制度层面的缺陷,这些均有待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四、进一步改善公安行政程序执法的重点举措
虽然彻底解决公安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问题,绝非一日之功可以一蹴而就的,但伴随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公安行政程序法治化必将为期不远。针对当前公安行政程序执法暴露出的问题,笔者以为,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解决广大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的认识问题是根本。
要解决某个问题,必须首先重视这个问题,并从思想观念和主观认识上澄清某些模糊概念,才能正确地指导和服务客观实践。目前,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关于公安行政程序执法的两大认识误区亟待突破。一是要彻底纠正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只要实事求是,不虚假、不捏造,程序违法与否无伤大雅的错误认识。要认识到公安执法人员绝非“圣贤”,将执法公正寄托在具体执法者的身上,既不现实也不可靠。必须依靠科学的制度设计——法定程序,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执法的实体公正。没有公正程序保障的实体公正是短暂的,也是危险的,所以必须使广大民警从意识层面真正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二是要正确认识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关系。两者虽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从深层次看,科学的行政程序对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正如威廉•韦德在谈到程序与效率的关系时所说的,“行政官员往往把法律工作者发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碍,这是自然而然的。确实,自然正义规则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一定的时间与金钱。但如果减少了政府机器的摩擦,时间与金钱似乎用得其所。正因为它们主要是维持公正的原则,可减少苦怨,所以可以说自然正义原则促进效率而不是阻碍效率。……不怀偏见并适当地考虑了受影响的那些人们的意见而做出的决定,将不仅更可接受而且质量也更高。正义与效率并行不悖,只要法律不过分苛刻” (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94页)。为了有助于尽快解决认识问题,笔者建议学习外地经验,在公安机关内部主动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诉讼”制度,以便公安机关的领导特别是基层领导,从诉讼的角度来切身体会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从而高度重视公安行政程序执法工作。
2、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是基础。
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法律素质是其必备的重要基本素质之一。随着《
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逐步实现,新的涉及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必将大量涌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公安行政执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民警的法律素质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将是公安机关一个长期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要全面提高广大民警的行政程序法素质,最有效、最稳妥的办法依然是强化民警的在岗法律培训工作,实行具有针对性的“干什么、学什么”的持续专门训练,以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满足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就长远考虑而言,此项工作还必须与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将法律素质的高低作为在公安队伍管理中实行“优胜劣汰”考核竞争机制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民警法律素质不达标不得晋级晋职,领导法律素质不达标不得提拔重用,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口号落到实处,以此才能在公安机关内部营造出良好的“学法、用法、守法”氛围,将学习法律、提高素质内化为广大民警和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人自觉自愿的行动。也唯有如此,广大民警和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人的法律素质才会伴随形势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