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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与公安行政执法

  2、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也是公安工作的基本目标。公安行政执法点多面广、内容繁杂,从“摇篮”到“坟墓”警察权无不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因此,公安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与公民的摩擦、纠纷、冲突不可避免,加之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等深层次原因的影响,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转移到公安执法环节,始终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的公安机关,如果依旧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以强制力压制相对人,那么只能掩盖、积聚矛盾以换取 “敢怒不敢言”的暂时稳定,却为社会稳定埋下更大的隐患,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十分不利。然而科学、公正、公开的行政程序对缓解矛盾,实现公安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一定层次上的相对平衡,却能起到“减压阀”和“缓冲器”的重要作用。借助于法定程序,公安机关通过为相对人提供一个有效的宣泄渠道,让其有秩序地“发怒”,并认真对待其宣泄的内容,必然会降低相对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对立程度,淡化或消除其的不满情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3、有利于提高公安执法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树立公安机关的亲民形象。行政程序完善的说理机制,能让相对人参与到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使过程之中,通过与公安机关进行对话、交流和沟通的互动过程,相对人能够摆事实、举证据、讲道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对公安机关执法是否合法、正当的抗辩、监督、制约权利,客观上无疑会起到一定程度地影响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现实效果,相对人因此获得了心理上的极大满足。在此基础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既有说服力又有亲和力,即使执法结果可能对相对人不利,但由于程序已经给其充分的自卫机会,并促使行政机关做了充分的公正努力,相对人已经奠定了接受不利后果的心理基础,必然会给予公安机关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行政程序确立的告知、公开参与、辩论以及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公安机关提高执法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树立公安机关亲民的良好形象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
  4、有利于公安行政执法的阳光操作,减少执法腐败,促进公安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腐败的产生,是由于制约机制不健全, 公共权力被滥用而异化的结果,现在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反腐问题,虽然各国情况不同,却公认依程序办事是遏制腐败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程序因其固有的确定性、程式性、公开性而具有遏止腐败的潜在功能。法定行政程序的反腐性,主要反映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方面具有法律的既定效力。首先,公安行政程序为公安行政执法行为规约、设定了具体的行为方式、步骤、次序和时限,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不循法定步骤和方式、不守法定次序和时限所引发的腐败行为。其次,公安行政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必须公开进行,不得暗箱操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这样有利于公众监督,可以使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受到严格制约,避免执法偏离依法行政的方向,防止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公安行政程序为监督行政行为提供了导向和具体、规范的准则,严格据此对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的具体执法行为予以监督,就可以针对发生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之萌芽与先兆发出警示,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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