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与公安行政执法
熊艳喜
【摘要】法定行政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实现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实践服务行政的基本价值理念意义重大,现行法律法规也区分组织和个人主体规定了公安行政程序违法的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实践中公安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态繁杂,但依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为划分标准无外乎划分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四种类型。针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现存程序违法的种种问题探析原因,从解决民警的主观认识问题着手,提高法律素质,落实法律责任和完善公安行政程序立法,是当前进一步改善公安行政程序执法的重点举措。
【关键词】行政程序;程序法;程序违法;公安行政执法
【全文】
所谓行政程序,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它包括由行政主体自行制订具有自律性的自主行政程序和由法律明确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定行政程序两种,后者也简称为“行政程序法”。本文仅就法定行政程序与公安行政执法进行探讨。众所周知,依法行政是公安机关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内容,其所依之“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不容置疑,依法履行公安行政程序法义务应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然而多种形式执法检查的结果表明,当前公安执法环节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行政执法,而公安行政执法问题十之八九往往又是程序问题。因此,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执法,着力解决目前公安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全面提升公安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在此情形之下,研究法定行政程序与公安行政执法的现实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一、行政程序对于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私法理念向公法领域的渗透、国家职能的转变和行政权的急剧扩张,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事后审查的滞后性,西方各法治国家纷纷寻求于控制行政权滥用的预防机制——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并迅速掀起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立法高潮。受此影响以及考虑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实务届逐渐重视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并在诸如《
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立法实践中对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予以足够关注,回应了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从“命令--服从”强压型向“对话--协作”合意型的历史变革。与此相对应,在现代公安行政执法中由于法定程序的确立,相关行政相对人不再仅仅表现为传统意义上单纯是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和打击处理的对象,而是与公安机关一样,同属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就法律关系而言,实体法上公安机关是权力(利)主体,相对人是义务主体;程序法上正好相反,公安机关是义务主体,相对人则是程序法上的权利主体。法律正是通过赋予相对人相应的程序权利,使之成为限制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可能性的一种外在的规范和控制力量,以减少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在执法中的恣意性,推动警察公权力在法律预定轨道上有序运行。由此可见,重视法定行政程序,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义十分重大。具体而言:
1、有利于促进公安行政执法的实体公正,减少权力行使中单方恣意性,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是公安工作的宗旨,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则是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要求。公安行政法定程序作为公安机关行使实体法权力的操作规则,极具开放性,是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和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纽带,它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程序义务,譬如事前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义务,事中认真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的义务等等,另一方面赋予了相对人的行政过程参与权、对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和不利行政行为的抗辩权等一系列程序权利,“兼听则明”,所有这些有助于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扩大有关案件事实信息的接收范围和收集渠道,全面、客观地查明事实真相,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尽量避免因认识偏颇、判断片面等原因而导致的执法不公正,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行政执法的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