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契约责任与非契约责任的统一的问题
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在立法上统一传统的契约责任与非契约责任。这样做的主要理由在于两种责任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它们都是产生于违反一定的义务,其区别不过是前者是违反了契约中确定的义务,后者则是违反了毋害他人的法定义务。
但是这样的考虑无论从基础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看都是不成熟的。也许这样的考虑是从“责任”(它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这个术语出发的,因为责任是这两个领域都会遇到的问题,而这容易导致混淆。但是,我觉得没有必要在这里对这一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我们还可以反问:将这两种体制在立法上统一起来究竟有什么实际的用处。统一规定又能获得什么?法律规范上更加清楚了吗?这些好处都不存在,反而会导致不必要的混乱。比如说,出于非契约责任体制的影响,规定对于不履行契约进行契约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这都是难以接受的。
基于上面的理由,我们认为传统的划分还是应该得到维持。
七、结论
对于我在上文中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保守色彩的立场是否可以有一个辩护呢?可以这样说,保守的立场并不是天然就是错误的。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所拥有的要求他人遵守的力量,其唯一的来源在于在长时期内为人们所遵守的习俗,法律的修改只能够通过与习俗建立联系才能够获得力量。对于这样的思想,在它作为一般原则而不是作为一个严格的规则的意义上得到我的支持。因此,我们在修改一个已经长时期生效的法典的时候必须高度谨慎和节制,因为该法典已经通过长期的适用与人民的习惯相结合,并且长期地为社会提供了令人满意的服务,没有表现出大的缺陷和严重的困难。同样,如果进一步考虑到,我们实际上对计划中的新法典究竟在实践中会产生什么效果,根本一无所知,那么我们的活动也应该更加慎重。
【注释】 Prof. Alejandro Guzman. 智利天主教教皇大学法学教授。
关于智利民法典的历史,参见古兹曼:《法典编纂者安德雷斯·贝略:生平历史与智利民法典的编纂》,圣地亚哥,智利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卷,第469页以下,第2卷:法律渊源,第436页以下。
关于贝略的生平,最经典的著作是阿穆纳特盖(M.L.Amunategui):《唐·安德雷斯·贝略的生平》,智利圣地亚哥,1882年版。这部著作就如同贝略本人的口述一样。另外,卡尔德拉(R.Kaldera)的《安德雷斯·贝略》,加拉加斯,1935年版以及以后的版本页具有重要的价值;维库纳(E.OrregoVicuna)的《唐·安德雷斯·贝略》,第3版,圣地亚哥,1940年版,也具有价值。现代的比较全面的著作有鲁比拉(F.MurilloRubiela)的《安德雷斯·贝略:生平与作品》,加拉加斯,贝略出版社,1986年版。最近的一部优秀的著作是亚克斯基(Ivan Yaksic)的《安德雷斯·贝略:追求秩序的激情》,圣地亚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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