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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利民法典重新编纂的一些思考

  对于法典的体系的选择,法律材料的次序的安排,主要是为了满足这样的基本要求:合理、连贯、清晰和直观。为了起到这样的作用,法典所采用的体系就必须是为法律的使用者和操作者(律师、法官、公证人、行政管理者)所已经熟悉的体制。如果贸然对这样的体制进行剧烈的变化只会引起上述这些人的混乱和迷惑。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民法典体系的安排上,立法者可以自由选择的空间其实是有限的,他们受到传统的制约,因为法律的结构不只是简单的次序安排问题,它更主要地必须遵循在一个法学传统中接受教育的法律实践人员的法律思维习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就会问,如果对一个法典的体系进行全盘的改动,所导致的结果却是法典的结构上的这一功能的丧失,那么为什么要去改变呢?
  因此,毫无疑问,即使在未来智利会进行新的民法典编纂,现行民法典中的结构仍然会得到保留。
  五、民法与商法的统一
  在19世纪的时候,伟大的巴西法学家德·弗雷塔斯(Augusto Teixeira de Freitas)提出,将传统上属于民法以及属于商法的内容合并在一部法典,也就是民法典中。众所周知,这样的设想后来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成为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弗雷塔斯是这一新的法典编纂模式的先驱。
  在智利,除了有一部民法典之外,也存在一部颁布于1865年的商法典。但是该法典的关于海商法的第三编在1988年被完全重新修改了。商法典第四编和最后一编,也就是关于破产的规定,在1929年被废止,并就这一问题颁布了单行法,而这一法律本身又在1982年被一部新的法律所取代。现在也有许多人主张修改票据法的部分。此外,在这一陈旧的法典之外,还颁布了大量的特别法(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商业抵押,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合伙、消费者保护、银行账户以及支票,债券,保险等等)。
  现在智利也有人提出要重新编纂商法,但是采取的方式是将其合并到民法中去,这也就是说采取意大利的方式。商法的编纂不只涉及到原先为商法典所包括的内容,而且也包括许多的商事特别法所涉及的内容。不过,海商法仍然可以保留作为一个特别法典,因为它包括了许多特殊的规范。关于破产法的问题,也考虑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或者是将它整合到民事诉讼法中去,为此,人们在讨论破产法是否是实体性的规范或者是程序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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