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少数的智利法学家呼吁制定新的民法典。其中的费约(Don Fernando Fueyo)特别强调将关于人格权的问题规定在新的法典文本第一部分,也就是关于人的部分。在其中规定诸如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信仰自由、教育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与信息自由、工作自由、获得各种财产的自由等等。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会引起许多的疑惑。一些权利(比如说出版自由)是否属于人格权不无争议,另外一些显然属于人格权的内容又没有被包括进去,比如说缔结婚姻的自由、生养子女的自由、设定住所的自由等。在另外的一个方面,至少在智利,根本没有必要在民法典中涉及这一问题,因为,正如上面已经提到了,它们在传统上被定位在宪法中,并且它们一般被界定为“宪法性的权利”,甚至因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学科来专门研究这些“基本权利”(其中也包括民事权利)。在智利,没有出现因为人格权的规定不在民法中而得不到保护的问题,相反,它们得到的是更加严格的保护,因为它们不受到民法典事实上会存在的遗漏、缺陷和沉默的影响。
关于人格权问题的规定,在智利的环境下,我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维持目前的解决方案,对一般性的宪法权利的规定进行改进,强化基本权利这一特殊的领域。看不出有必要将这一问题规定在民法典中。
四、民法典的体系
编纂一部新的民法典很自然要考虑诸如其体系以及法律材料的安排顺序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智利民法典虽然遵循的是法学阶梯体系,但是分为四编,因此与同样遵循了法学阶梯体系的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并不相同。其中的差别主要在于,智利民法典的体系改变了法国民法典的“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该体系包括了通过债的方式取得所有权),认为债不是一种取得方式,因此将它与第二编(关于财产及其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之类的规定)分离开来形成单独的一编(第四编)。关于继承虽然是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但是也被独立出来形成了单独的一编(第三编)。经过这样的处理之后,与法国民法典冗长而又不协调的第三编相比,智利民法典的四编制显然更加匀称和协调。
对于这样的民法典,当然可以对其细节进行经常的修改,但是有没有必要对这个已经存在了150多年的民法典的整体的结构进行全盘的修改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个结构没有任何修改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