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智利民法典的影响,这里只进行一些学术性的思考。它在1858年被厄瓜多尔整体采用。几乎是整体采用了这一民法典的还有(1858和1866年)的格林纳达联邦(哥伦比亚),以及在1886年统一后的哥伦比亚,萨尔瓦多(1859年),1862年的委内瑞拉,尼加拉瓜(1867年到1904年),洪都拉斯在1880年到1898年之间的民法典以及新的1906年民法典,巴拿马等等。智利民法典在本国以及在上述提到的大部分国家仍然生效。当然,贝略的智利民法典也影响到拉丁美洲后来时代的民法典。对此,我们可以这么说,在拉美,智利民法典所取得了法国民法典在欧洲大陆的一样的成功。
5、现在智利有些学者提出必须对1855年的民法典进行重新编纂,以一部新的民法典取而代之。面对这样的设想,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民法典的哪些部分需要修改,哪些部分仍然可以维持。在1974年,当时的军政府试图来推动对民法典的全面的改革,而且整个改革的计划不只包括民法典。但是后来这个计划不了了之,被人遗忘了。现在,则存在一个民间性质的学术机构在推动一项新的民法典改革计划,并且试图将商法典也统一到民法典中来。毫无疑问,这一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是,最近智利政府已经排除了在近期从事这项活动的计划。
智利民法典从颁布到现在已经接近150年了,与法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一起,它也可以算是世界上最高龄的仍然在生效的民法典之一。随着时代的变化,它的具体内容当然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所以研究智利民法典的重新编纂中会遇到的主要的问题,绝非毫无意义。在这样的研究中,毫无疑问,也必须密切关注国外的法典重编的各种具体经验。
三、关于人格权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涉及到人格权:它必须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吗?如果是的话,应该规定在哪里呢?
为了思考这一问题,可以考察智利目前的情况。智利从其独立以来,一直遵循着一个传统,也就是将关于人权——在其中也包括了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的详细规定放在政治性质的
宪法中。现行的1980年
宪法的第3章“
关于宪法权利和
宪法义务”非常广泛和具体。在这样的情况下,首先必须承认,将人格权的规定放到民法典中去,既非迫切也非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