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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利民法典重新编纂的一些思考

关于智利民法典重新编纂的一些思考


薛军


【全文】
  译者按:本译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第686-691页。为感谢杂志编辑的工作,及尊重其专有版权,若引用本译文,请直接引用该杂志。本文的作者古兹曼教授是智利人,拉丁美洲著名的私法史,特别是法典编纂史研究专家。本文所论述的对象,是世界法典编纂的历史上闻名遐尔的《智利民法典》(我国青年学者,精通西班牙语的徐涤宇教授已经将这一法典翻译为汉语),是对民法典编纂中的法国模式的优化模式。对智利民法典的反思,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国民法模式的最晚近发展的思考。本文系古兹曼教授应译者的邀请,面向中国读者撰写的专稿。
  (本文为古兹曼撰,薛军译)
  一、引言
  所谓的民法的法典重编,也就是指颁布一部新的法典来取代先前存在的法典。这一活动往往会提出许多富有意味的问题。在19世纪的欧洲没有发生很多的法典重编的活动。虽然曾经有过废除那些出于法国征服者的意志强加而来的《拿破仑法典》,由本国来编纂法典的几个情形。但是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重编。举例来说,在现在属于皮埃蒙特-撒丁王国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它在1802年被法国吞并,随着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颁布之后也在这一地区颁布生效。拿破仑帝国在1814年覆灭之后,法国民法典在这一地区被废止。1837年颁布了一部新的叫做《撒丁王国民法典》的法律文件,世人称之为《阿尔贝蒂诺法典》。不过,它虽然取代了《法国民法典》,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以法典重编为目的。在20世纪的欧洲,情况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典重编运动,比如说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67年《葡萄牙民法典》,1992年《荷兰民法典》。
  拉丁美洲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在19世纪的时候这里就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编的活动。举例来说,1830年玻利维亚民法典被1845年的新民法典所替代。在如此短时间内的更替固然是由于第一部法典在编纂时准备过于仓促,但它仍然不失为法典重编。哥斯达黎加在1886年颁布了一部新的民法典取代了在此之前生效的1841年颁布的民法典。在1904年尼加拉瓜民法典取代了先前的1867年颁布的民法典。在1906年,洪都拉斯颁布了历史上第三部民法典,它取代的是1898年民法典,而后者本身就是对1880年民法典的重编。在秘鲁也进行了法典重编的活动。最初的1852年的民法典被1936年的民法典所取代,而后者又被1984年的民法典所取代。危地马拉也是如此,它的1877年的民法典被1933年民法典所取代,而后者又在1963年被重编。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则在2000年被重编。关于这一方面还有其他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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