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一部新民法典
薛军
【全文】
译者按:本译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第643-647页。为感谢杂志编辑的工作,及尊重其专有版权,若引用本译文,请直接引用该杂志。本文的作者萨科教授是世界著名的比较法专家。关于此前中国学者对其思想进行的研究,可参考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撰写的《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91-698页的《评萨科的“法律共振峰”学说》。本文系萨科教授应译者的邀请,面向中国读者撰写的专稿。
(本文为鲁多尔夫·萨科(意大利都灵大学大学教授)撰,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译)
提纲:1、德国民法典的过时;2、怎么样使一部法典恢复青春;3、哪些材料应该包括在法典中;4、如何在法典的内部整理材料
一、德国民法典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它的大部分内容到现在还仍然有效。如果我们同时还考虑到在奥地利、法国、比利时,民法典已经有近两百年的历史,而瑞士民法典马上也要满一百岁,那么德国民法典这样的寿命不应该使我们感到惊讶。
我们经常听说:德国民法典已经过时了。这样的说法对吗?它究竟是什么意思?
德国人、法国人以及所有其他欧洲人都希望使法律规则与社会的需要以及现代经济相适应。毋庸置疑,如果德国民法典将德国束缚在一些与现代社会的需要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中,那么议会肯定会采用其他的法律,法官也会要求一种与德国民法典不同甚至相对立的法。
所以我们说,德国法非常先进,但是德国民法典却过时了。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矛盾呢?
我们分别来分析两个不同的现象:被最新的法律所修改的德国民法典以及没有被后来的法律所修改的德国民法典。
在一定的程度上,德国民法典已经被后来的法律所修改。这发生在家庭法中,在该领域,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也发生在债法中,该部分的整个第二编已经被新的立法所替换;这还发生在
合同法中,在该领域,还适用欧盟的关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等等。在这些部门和领域,“过时”的问题不存在。“过时”的法典不再有效,“过时”的规则已经被另外的可以更容易地查找和解释,并且与德国民法典的其他部分——这部分规范至少在现在还没有“过时”——非常协调的新规则所取代了。
真正的“过时”的问题涉及到从最初产生直到现在仍然有效的民法典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