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洲民法典编纂的短论
薛军
【全文】
译者按:本译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第648-650页。为感谢杂志编辑的工作,及尊重其专有版权,若引用本译文,请直接引用该杂志。本文的作者比杨卡教授是意大利著名的民法学家,在意大利也是个人独著民法体系书六大卷的唯一一个人。因此其在意大利的学术影响,有些类似于中国民法学界的前辈史尚宽先生在中国民法学界的影响。比扬卡萨科教授还是“欧洲
合同法原则”起草项目的参加者。文本虽然比较短,但是相当凝练,与欧洲民法典编纂相关的主要理论问题都有所处级。本文系比扬卡教授应译者的邀请,面向中国读者撰写的专稿。
(本文为比扬卡
撰,薛军译)
在罗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法典”这一术语来指称皇帝的敕令和批复的汇编,例如《优士丁尼法典》。在现代,“法典”一词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用来指有机地规范某一领域的全部内容的法律。在现代的欧洲大陆国家,存在一些有效的民法典,在其中规范人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存在一些商法典,在其中规范企业关系。在意大利则存在着一部统一规范私法领域的人身、财产和商事关系的民法典。在普通法的区域内,一般而言,拒绝这样的法典法的体系,私法关系的调整由判例和单行法律进行。
关于法典的问题是现在的整个欧洲的学术争论的中心话题。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主要受到了在欧盟内部实现私法上的统一这样的前景所推动。一方面,人们认为至少在合同法的领域需要一部统一的欧洲法典来进行调整。但是也有人认为这样的想法不现实而且不合适,并且提出了不同的替代方案,比如说编撰一部可选择性的法典或者是一些原则和规则的汇编,并且允许私人在他们的关系中选择适用。
在这一问题上似乎又再现了19世纪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出现过的著名论战。在那一论战中,主要的角色是两个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和蒂堡。前者认为法是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的表现,因此不可能人为地继受那些来自于其他民族的社会现实的法典。
蒂堡则认为对德意志帝国的各公国来说,需要一个民事和刑事的法典编纂。法典编纂的需要主要是出于政治的需要。事实上,蒂堡认为法的统一应该可以体现出德意志民族的统一。这样的需要在后来占据了上风,推动了法典编纂运动,并且直接导致了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它在1900年1月1日生效,并且一直到今天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