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的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祝爱珍
【摘要】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包括立法思想、
婚姻法思想以及法哲学思想,对我国法学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立法者;婚姻;离婚;伦理
【全文】
1842年,在历史法学派“巨子”萨维尼的领导下,普鲁士国家制定一部离婚法草案。这个新法案以基督教精神为依据,把世俗婚姻宗教化,强调婚姻的不可离异性,规定了过于苛刻的离婚条件。《莱茵报》在1842年10月20日公布了这一草案,对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揭露企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普鲁士国家的伪善面目,使该草案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在这场斗争中,马克思于1842年12月18日写下《论离婚法草案》一文,重申《莱茵报》对新草案的五条反对意见,分析了
婚姻法的本质,⑴对新法案进行了入木三分、淋漓尽致的批判。这篇文章篇幅短小(译成汉语仅2500余字),却说理深刻,批判力强,蕴含了丰富的伦理学、人类学、社会学、哲学思想。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阐发和运用了其关于立法、
婚姻法以及法的原理等多方面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马克思早期的这些法律思想对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正式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对我国的现实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非常值得重视和进一步挖掘。
一、立法思想及其意义
首先,在立法的本质和内容方面,马克思辨证地认为,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决定了立法的内容。马克思在《离婚法草案》中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⑵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立法者“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不得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把“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看作是“极端任性”,从而得出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立法应以事物的本质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马克思又说“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不言而喻,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是只有事物的本质才能决定,某一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大家知道,宣告死亡取决于事实,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⑶在这里,马克思强调“离婚无非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的“宣布”,并认为“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是只有事物的本质才能决定,某一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宣告死亡取决于事实,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从而得出事物的本质决定婚姻是否死亡的事实,并进而决定是否可以离婚的法律内容的结论,事物的本质才是立法活动的决定性因素;马克思还说“对于婚姻,立法者只能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瓦解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因此,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是牢固的,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受到损害,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⑷在这里,马克思强调只有在“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的情况下,立法者才能作出离异的规定,并且“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瓦解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马克思再一次强调了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决定立法的内容的结论。综上,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再三且充分论证了决定立法内容的只能是事物的本质。
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开始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迈进。马克思随后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⑸,将立法与事物的本质之间的关系深化到法与客观关系之间的关系上。此后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⑹,将法与客观关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深化到法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间的关系上,后来到1845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法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之间的关系上升到法与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社会经济关系之间的关系上,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贯彻到法律领域,从根本上揭示了法的运动的一般规律和法的本质,⑺促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正式形成。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