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的角度谈论中国法学品质的提升,还涉及整个法学从价值的宣示到价值的实现的重心转变问题。这些年来法学研究比较强调问题意识,写一篇文章,出一本书,到底你针对的是什么问题,这些我想都涉及到方法问题,需要通过方法的自觉来实现。
法学方法对于法学的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在方法方面的研究情况又如何呢,这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二个问题。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用了一个标题,叫“人皆曰方法:法学研究中的方法热”。搞法律研究和教学的都把法学方法或法律方法挂在嘴上。举几个现象。一是各法学院纷纷开设法学方法方面的课程,有条件的要开,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开。尽管课开了,但课程的内容和体系并不确定,多数是多个老师拼凑起来讲,多为各自的研究心得,系统性较差。二是在硕士尤其是博士论文的写作中,研究方法成为基本构件。翻开硕士博士的论文,在导论里很少有不讲本文的研究方法的,在论文答辩时,也时常会提方法方面的问题。这其中有比较好的,但多数是不成功的。现在经常看到的现象是,引一点国外的法条、案例,就叫运用了比较的方法,用了一两个统计数字就叫做运用了实证的方法,提及一点历史文献就叫运用了历史的方法。方法罗列多了,实际上等于没有方法。
对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热,比较早的要提及法文化研究,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接着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开始的法社会学研究,觉得搞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光谈历史文化不行,光介绍国外也不行,还必须要关注中国的实践,在内外古今之间实现创造性的结合和转换。中国社会太特殊了,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就如同阴和阳、柔与刚,有很大的不同,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予以关照,要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到了今天,方法热就更加明显了。有很多的学者、著作、文章都是明确地以法律方法来标识自己,可以称之为以法律方法相标识的方法热。这种方法热最初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从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起步,标志着中国的法学方法研究真正开始关注法律实践,关注法律领域的特点,在更宏大意义上则是关注近现代法治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一些独特的问题。在这个时候,法学方法研究已经显露出某种独特的问题意识,及相关的研究定位,这同原来的那种泛泛的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认识是不一样的,是基于对法律领域特点的关注,在技术层面、专业层面上对法学方法问题的展开。在这方面,目前有很多的作品和人物,包括台湾学者的作品,以及许多翻译进来的著作。
顺带提示一下,眼下以法学或法律方法标识自己的方法研究,主要有两个分支:一个是注重技术方面的法律方法研究,最近的聚焦点是对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另一个是注重人文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渗透的研究,这也是很重要的。法学方法问题现在确实引起了普遍的关注。
那么,目前国内法学方法研究的现状,又当做何评价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评价是,尽管关于法学方法的研究已经热了多年,也出了不少成果,搞了诸多活动,但就总体而言,还不能评价太高,。叫方法觉醒比较合适,离方法觉悟还有较大的差距,还需要假以时日。现在大家的确都意识到法学方法或法律方法的重要性,喜欢谈论方法问题,但经常呈现出来的是“方法秀”,方法上的“摆地摊”,谈到方法,往往觉得越多越好,五彩缤纷,像作秀一样,缺乏方法选择,因而说了半天还是不知道用的是什么方法。其实方法是相对于目标的实现而言的,没有目标,没有对问题的洞察,没有对法学学科性质的洞察,就无所谓方法。在问题、学科和方法这三者之间的贯通上,在方法选择的问题上,现在在认识上还是比较初步的。国内法理学教科书很多,我最近统计了一下,约有200种,讲到法学方法,基本上都是罗列而已,诸如实证方法、历史方法、语义方法、逻辑方法,等等,甲乙丙丁摆地摊,至于方法的问题针对,法学的学科性质,是人文学科,还是社会科学,涉及很少。所以说现在国内法学界在方法问题上的确觉醒了,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只是还不能说觉悟了,不能认为有方法上的自觉。
下面我想就如何把握法学方法,先就理论上面临的问题做一点反思。一个是从法学实践性的角度做一个反思,这里有两个概念,即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尽管以往和现如今我们讲的都是“法学方法”,但是更多的人已经越来越意识到“法学方法”这个表述有问题,比较倾向于用“法律方法”。从法学方法到法律方法,显然是从法学的实践品质所做的一种思考。这里直接涉及到法学到底研究什么,为何研究的问题。现在国内法学理论对法律现象的把握是全方位、多层次、无所不包的:域内域外、现实历史皆要包罗,价值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全方位展开。一国一个时期的法学究竟以什么为研究对象,为研究的重心,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一种很鲜明的说法,用拉伦兹的话说就是,法学是以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法学是研究实在法制度的,以对实在法的尊崇信奉为前提。我们这里的情况相反,立法机关今天通过一个法律,明天社会上学术界就有很多的批判文章出来。有些法学专家很是气愤,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权威,才能发挥作用,法律之治才有可能实现。不信仰法律,法律怎么能有权威,怎么能真正起作用呢。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一个判断是不错的:如果一个国家是法治国家,如果一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很高,那么必然是在很多的问题的解决上,人们会把自己的思维终结在国家实在法的层面上,不会更深的开掘。不过,法理学上有“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之争,当下中国也有“立法为非”的问题,在社会转型很多大的问题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法律人,仅仅把自己的思维停留在实在法层面,可能是远远不够的。只是应该认识到,如果一个国家奉行善治,在政制和法律实践上磨合良好,那么实在法必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遵从和尊重,法律的实施问题也将成为整个法学的核心问题。在此时候,整个法学的实践品质也会凸显出来,法学方法将聚焦到以实在法适用、以法律实践为聚焦点的法律方法上来。法学方法将关注法治所面临的问题,关注法治的内在逻辑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得以体现,对法学方法研究的题域范围也将得以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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