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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


“西法东进” 或“西法东渐”是中国学者在晚清“变法修律”中提出的看法,沿用至今。参见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笔者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即古代日本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晚清中国继受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作了探讨,部分成果正在陆续发表。有关晚清中国继受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请参见张中秋:《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有关中华法系从其子法到母法的解体情形,请参见前揭张中秋《回顾与思考:中华法系研究散论》一文。

以下内容所据的参考资料主要有:前揭〔美〕费正清等著的《东亚文明:传统与变革》中的相关内容;〔法〕R.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三编“远东各国法”;〔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德〕K.茨威格特和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章“社会主义法系的发展”,第28章“远东法系”。

参见前揭〔法〕R.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第23―24页。

笔者综合有关法系构成要件的主要参考著作有:前揭〔法〕R.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23―24页的相关内容;〔日〕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第108―116页的相关内容;〔德〕K.茨威格特和H.克茨的《比较法总论》第131页的相关内容。其中,茨威格特和克茨的著作参考意义较大。

] 这方面的情况一般不易引起关注,部分是因为信息不通,部分是由于狭隘的西方和发达国家中心论所致。事实上中国大陆的改革和法制建设对越、朝两国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越南和朝鲜法律改革的实际参与者杰罗姆·柯恩(Jerome A. Cohen)教授在回答提问时说:“我是一个专门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特别是东亚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学者,所以我对越南和朝鲜都非常感兴趣。研究它们的法律制度使我能更好地了解中国所经历的挑战和进步。它也使我能确认中国对相邻的、与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相似但又各有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发展所造成的影响。越南虽然不像中国那样在法律上充满活力,具有改革意识,但已在它从中国引进的某些法律和制度安排上(特别是在外商投资法这一领域)做了一些改进。尽管他们不大肆宣扬,越南人实际上却是中国法律改革的认真的学生(但并非是毫不挑剔的引进者)。正如在过去一样,他们现在受到中国模式的严重影响。相比之下,朝鲜在向世界开放和建立可以增强外商合作的法律制度上甚至比越南还要缓慢。但它也正有所行动,并对国际经济法和建立能够便利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适当制度表现出兴趣。例如,我曾应朝鲜改革者的要求,与他们的法律专家就建立一个新的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在平壤设立韩国律师所以及扩大法学教育和研究等问题交换意见。同样,尽管朝鲜人不愿大肆宣扬,我发现中国在法律事务上(特别是在法学教育方面)对朝鲜影响很大。金日成大学和其他学校经常将中文课本用做其课堂讲义。”(引自许传玺:《杰·柯恩教授访谈录──中国法研究、法律改革及其他》,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第187―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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