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原本是西方以自己中心对欧亚大陆东部地区的统称,带有西方中心论的色彩。但时过境迁,习惯成俗,已为大家所共用,笔者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历史上,东亚地区以中国为中心,形成了以汉字为词根的儒家文化圈。详细可参见〔美〕费正清等著:《东亚文明:传统与变革》(黎鸣等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铃木贤:《试论‘东亚法系’成立的可能性》,载前揭徐显明等主编:《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上册),第314页。
“东亚共同体”一般是指东盟10国加中、日、韩三国,即所谓的“10十3”。但日本现在提出的“东亚共同体”似乎还要扩大到把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都包括进来,即所谓的“10十6”。未来怎样,未可预料。
参见前揭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另,参见张友渔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64页“中华法系”条目。
参见前揭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相关部分;张中秋:《回顾与思考:中华法系研究散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有关中华法系的特征有不同的概括,中国学者杨鸿烈、陈顾远、李钟声、张晋藩等诸位先生均有专论。文中所列是笔者参照法系理论所得的简单认识。
“律学”是不是法学,一向有争论。阅者可参见何勤华编:《律学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笔者认为,从中西比较和现代法学观念出发,律学主要是对制定法的注解,缺乏对“正义和权利”这一法学核心问题的讨论,因此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法学在传统中国的难生,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实体上缺少从人的“类”本质中抽象出来的超世俗的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精神的法;形式上或者说方法上缺乏逻辑学在法律知识建构中的运用。详细讨论请参见张中秋:《传统中国律学论辩──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载张中秋编:《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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