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经国家、定社稷,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与权力的合法性
“礼以奠基于宗法等级之上的专制王权为政治基础,以法律与行政机关为支撑力量,以‘尊尊’和‘君为臣纲’为具体目标。礼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它维护内圣外王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它指导着诸如官制、官服、官等、官法、官箴的建设;它落实了中国官僚社会中对于社会稳定的价值功能的追求。”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维护王权的统治秩序,是礼治秩序的又一重要功能。
礼对王权的维护,一是通过郊祭、封禅等祭祀之礼,使当位之君的权力合法性一再得到天地等超社会权威的认可,从而确立王权的神圣性;二是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确立君主的特权地位。礼制本身就是政治等级的产物。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等级秩序就是依赖各种礼制来维系的君主的特殊地位和权威也是通过礼制的规范予以保障的。在古代中国,礼被视为“国家施政的标准,有礼则国家政治有轨可循,为治可期;无礼则施政无准,势将导致昏乱”[8] 。礼既足以节制人欲, 杜绝争乱,又能促使贵贱、尊卑、长幼、亲属有别,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因而,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7] (《仲燕尼居》) 。国家的治乱,全系之于礼的兴废。
(三) 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和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13]孔子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遵守礼 的规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0] (《颜渊》) 。他要求人们的行为能“立于礼”[10] (《泰伯》) ,“约之以礼”[10] (《雍也》) 。孔子还指出了不懂礼的规范性的危害。他认为,恭敬而不懂礼就会徒劳,谨慎而不懂礼就会懦弱,勇敢而不懂礼就会作乱,直率而不懂礼就会伤人[10] (《泰伯》) 。
礼还是评判行为是非的准绳。如孔子非常推崇西周文王和武王时的礼治盛世,他认为治理国家,必须首先“正名”。所谓“正名”,就是以周礼为尺度,去确定等级名分,纠正“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等违反君臣、父子等级关系的现象,严格遵守礼的等级制度,以是否合乎礼作为评判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春秋末年,随着周朝建立的宗法等级制度的日益涣散,政治权利逐渐下移,诸侯、大夫掌握“礼乐征伐”的大权,“僭越”之事不断发生,出现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对这些违反礼的等级制度的行为非常痛恨,视之为大逆不道。如鲁国的大夫季氏僭用天子礼乐,使“八佾舞于庭”,孔子听说后,气愤地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10] (《八佾》) 晋国铸刑鼎,把成文法公布于众,使贵族特权受到一定限制,遭到孔子的反对。他说:“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4] (《昭公二十九年》) 他认为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贵贱等级秩序,使贵族不在受到尊重而无法进行统治。在诉讼中,他认为父子相隐是一种美德,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0] (《子路》) 。对于国君的违礼行为给予包庇和隐瞒,为尊者讳,他认为是符合周礼的。礼在此后的“生生不息的漫长演进过程中,已经内化为民族的精神,支配着人们的视听言行,以致僭礼逾训之事,非但不能为,而且惮于想”。“由礼所培育起来的中国古代的道德政治观,常常把一个王朝的兴衰存亡,归结为道德的是否净化;人心的是否浇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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