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自身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地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乎是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7]其实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的,基本上都形成一种法律关系。依靠法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就是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把可持续发展战略法治化。
中国过去长期沿袭传统的非持续发展的模式,因此,从法律制度上来说,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法律制度发展相对缓慢,但是随着世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被赞同和接受,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忽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的影响,我国近年来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环境资源法体系。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依法保护环境,业已形成一个环境资源法体系,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方面,在国内通过立法和执法调整环境领域的各种关系,到2000年,我国共颁布34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90多项环境保护规章,1020多个地方性环保规章,制定427项国家环境标准。到2002 年,我国共颁布9部环境保护法律,11部资源法律,11部防止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法律,20多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法律。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又积极与联合国合作,为保护人类的共同的环境做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参加了很多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我国不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且,我国也十分重视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并且,正在准备为循环经济立法,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循环经济法是运用经济手段和经济机制解决问题、保护环境资源的一个法律领域,是使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一体化的产物。[8]加强循环经济法的建设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因此,循环经济法的发展无疑是推动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一个巨大动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也就是要把人与自然关系法治化,从而保证两者的关系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从长远的角度来合理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法律调整,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秩序,所以和谐社会的构建实际上是在法治的基础上来进行的,如果和谐社会不以法治为基础,必然是空中楼阁,一句口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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