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固有含义就是约束公权力、保障个体权利。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对公权力的约束也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并且,法治也是对权力最为有效的制约手段。用法治来制约公权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6]:第一,要立法明示。首先,法律要以明确的规范确定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这是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法定依据。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和运用,都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行为,都不得视为有法律效力之行为。其次,立法要以明确的语言,对权力行使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仅有授权,而没有限制性条款,权力主体就会任意扩大权力的自由裁量范围,因而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为的发生。再次,立法要尽力减少权力真空和权力漏洞,否则会给权力滥用、扩权、越权造成可乘之机;最后,要以立法的方式对滥用权力、扩权、越权等行为,做出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使责任者预先明确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
宪法审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公权力行使权力的最高依据。所谓“
宪法审查”,就是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中,要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涉及到公民权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力性决策和行为,按照
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合宪的、合法的则肯定它、承认它,对于不合宪、不合法的则否定它、撤消它。通过这样一个
宪法审查机制,可以否决或撤消那些同
宪法、法律相冲突的权力性决策和行为,以维护
宪法法制的权威和效力。第三,司法救济。对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的一种矫正机制,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约机制。一切公权力行为,在不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被权力对象所接受或赞同,一旦提出诉讼,司法就承担着对公权力行为的法律评价,或肯定或否定,或赞成或反对,任由司法作裁断,这时司法对于维护法治就举足轻重,尤其是当涉及到有关公民私权利的诉讼时,司法的裁决对公权力行为的制约和对公民合法私权利的保护是最后的屏障。可见,法治在协调公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法治才能有效的约束公权力,从而保障个体权利,因此,法治在协调公权力和个体权利关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