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贫富分化问题日趋严重。中等收入群体尚未占主导地位,困难群体的数量过多,造成整个社会购买力的下降,从而导致市场疲软,况且困难群体遭受过多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地区之间利益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中西部发展却相对比较缓慢。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存在着差距,并且这种差距目前还在继续扩大,较发达地区的收入增长水平快于欠发达地区。如2004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中,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是:上海(8513元)、北京(7836元)、浙江(7771元)、广东(7264元)和福建(5879元),五省市人均收入为745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4%。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区)是宁夏、青海、甘肃、黑龙江和新疆,上半年人均收入为366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9%, 。可见,我国在地区利益分配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十分不利于利益关系的和谐。
再次,城乡之间利益关系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城乡之间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迅速加剧,在90年代末甚至超过了世界上因财富分配不平等而著称的巴西、哥伦比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和孟加拉等国,城乡二元对立已成为影响人与人关系和谐的重要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最迫切的任务是协调好社会各阶层利益之间的关系。针对上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利益关系不均衡的状况,如何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通过何种手段妥善解决新形势、新条件下的群众内部利益矛盾,避免社会各个阶层利益关系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手段和方法是多样的,诸如政策、法律、经济和行政,教育、协商、调解等。但在各种手段和方法中,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和主要的调整手段和方法。法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确认、界定和分配各种利益关系。法律可以在纷繁多样的利益中确认利益的主体,确认主体的地位,以及界定利益的范围。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确定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并且法律对于由地位不平等所取得的利益持否定性评价。
第二,通过法律确认相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例如,通过法律确认西部开发的政策来实现西部开发的法治化,从而保障西部开发更具稳定性和规范性,合理协调地区之间利益关系。通过对某些弱者利益给予法律性的保护,以求实际利益公平,例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体的权利实现提供尽可能多的救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努力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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