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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一个商人可能拥有大批的存货,或者具有很高的营业额,但这并不能说明他的财产状况,因为他的所有货物或债权可能已经为第三人设定了担保。参见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274条、《瑞士民法典》第900条、《日本民法典》第36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4条之规定。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274条、《瑞士民法典》第900条、《日本民法典》第36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4条之规定。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第18条: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11 我国现阶段的信贷征信机构主要是设在金融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征信管理局及其分行的下属部门。
12 比如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抵押登记每年大概只有1000件,北京606件,广东423件,沈阳200件,深圳49件,成都仅为18件。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13 全国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于2006年1月和8月联网运行。仅以山东为例,据报道,山东省个人征信系统已覆盖全省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截止2006年底,共连接金融机构网点6500多个,查询用户9500多个,全省用户月均查询11.67万次;而山东省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了企业34.6万户,企业账户信息154万条,贷款12000多亿元,占全省公司类贷款的99.6%,连接全省金融机构信贷网点7000多个。参见杨飞越:《一万笔风险个贷被拒》,载《齐鲁晚报》:2006-1-17。
14 我们认为,本着稳妥而又积极的态度,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发展,应该循着这样两个轨迹推进:其一,从分别登记制——部分统一登记(如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合一)——全面统一登记制的建立;其二,从纸质书面登记制——书面登记、电子登记并行(电子登记主要供检索方便而利用)——全面统一的电子登记。
【参考文献】[1]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428,22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9.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429.
 [4] 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2.
 [5] 梁慧星.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质押”?[J/OL].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30434.
 [6] William H. Lawrence, Understanding Secured Transactions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Matthew Bender Company, 2002, P113.
 [7] 董学立.物权公示,公示什么?[J].比较法研究,2005,(5):18.
 [8]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16-317;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22-323.
 [9] 郑玉波.民法物权[M] .台北:三民书局,1986.326.
 [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79;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87.
 [11] 吴春燕.一般债权质押研究[J].现代法学,1997,(2):45.
 [12]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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