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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当前,律师在与公、检、法打交道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律师跟他们互不“买帐”,相互间存在着职业间的同行相轻,缺乏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甚至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职业分工之间及法律制度运作时的“内耗”。在建设一个完全法治化国家的进程中,这种局势是非常不利的。
  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强调司法独立,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消除职业报复,律师与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关同心协力,为实现法治作出各自的努力!
  ㈤实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逐步实行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国家司法机关大权在握,不采用陪审团听审的形式,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辩护。辩护方没有太多的活动,这种诉讼方式耗费的成本不高,浪费的社会财富有限,而且真正的罪犯往往会被绳之以法。而这种辩护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弱点。因为辩护人发挥的作用不大,公民的合法权利主要靠国家司法官员来保护,尤其是在律师不在场的时候,比如讯问时,这种保护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一般都聘请律师。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通过法庭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进行消极裁判。当事人陈述和辩论至关重要。庭审中,先由公诉人或原告及其律师起诉,被告与公诉人或原告构成对抗双方,具有同等地位。尽管这种制度的代价有点昂贵,因为过分强调保护公民利益,许多案件耗时数日、数年,花费的人力、物力太多,但是,就维护公民特别是律师的执业权益和人身权益来讲,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无疑具有更大的优势。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实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逐步实行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使律师真正发挥作用,而一旦侵犯律师执业权、人身权即等于妨害诉讼或使诉讼无法继续,从而从诉讼模式改革的层面推进律师执业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注释】  【1】张耕《律师法释义》,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

【2】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7、486、495、489、491页。

【3】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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