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律师队伍本身的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队伍的发展,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当前,广大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促进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也逐步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尊敬和信任。然而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对法律服务的需要。而律师队伍本身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律师在社会和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到律师的社会地位。因此,为了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也为了律师的执业人身权免遭侵犯,广大律师必须不断学习,勤于实践,反复磨炼,使自己的律师素质臻于完善。
三、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障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的借鉴意义以及关于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法律保障的个人观点
世界各国所采取的保护律师执业人身权的措施是各不相同的。根据英美法系各国的规定和做法,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三是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四是阅卷权。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在英美法系国家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权利几乎不受限制,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随时联络、交谈,并且他们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在美国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具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英国原则上允许律师在警察讯问嫌疑人时在场。在国外,一般没有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西方国家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不享有强制性的权力,而只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调查取证又具有强制性,所以,从法理上说,辩护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但法理上还有一条原则:公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国家机关却不能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律师属于公民的范畴。因此,只要他在执业时不侵害其他人的权利,任何事情都可以做,调查取证也是如此。关于阅卷权,英美等国的法律并未规定,但正如调查取证一样,不规定并不等于他们没有这项权利。在这些国家,有几个制度可以保证辩护人看到控诉方掌握的证据::第一,辩护人在场时可以了解对方掌握的嫌疑人陈述、勘验、检查报告等;第二,在预审阶段,因为实行控辩双方都出席的对席听证形式,辩护人此时也可以了解控诉方掌握的证据;第三,证据展示制度,即控辩双方分别向对方展示自己掌握的证据。
另外,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而公正的程序又是复杂的,一般公民根本不能透彻了解。这正是律师的专长。由于律师精通法律和诉讼,收费较高,在社会上拥有较高的地位,加上英美国家独特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只能在少数被指定的学院学习,经过考试和实习才能取得执业资格。然后,既可以做检察官,也可以开业做律师,他们之间可以互换,法官从执业律师中产生。【5】这样,在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之间形成了一种职业认同感,他们之间都能互相尊重,这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是极为有利的,同时也有利于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人身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