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张礼洪
【摘要】我国已经把制定民法典摆上了立法日程,但是,对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长期探讨的民法典的弊端和危机,以及民法典分解现象少有研究。本文介绍和分析伊尔第的民法典分解理论,论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只针对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基本制度作一般性规定,反对制定条文详尽的民法典,建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只对现行《
民法通则》进行修改,制定一般性民事规定,由民事单行法具体规定民事规范。推动中国民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比制定民法典更为重要。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典分解;民事立法模式
【全文】
一、引言
随着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干预转化,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构成早期民法典核心理念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原则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国家已经不可能像早期资本主义时期一样,只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国家的决定几乎都是不同政治集团协商的结果,法律往往体现了特定政治集团的利益。[1] 在这种西方民法典制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均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在20世纪中期出现了危机。其主要表现为:(1)随着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在私法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比如劳动法律关系、环境法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但是,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的规范逐渐从民法典中解脱出来,出现所谓的“民法典的净化”现象。(2)
宪法对许多民事权利保护制度作了基本的规定,民法典的许多原则性规定被提升到
宪法的高度,使得民法典原则被
宪法抽吸,使如何正确认定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成为问题。(3)为保障民法典的稳定性和迅速解决实际问题而颁布的大量民事特别法、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不仅补充民法典而且变更和侵蚀民法典,民法典的实际运作功能似乎正在逐步退化。
这些民法法典化后出现的问题将产生什么后果,如何解决,民法典将往何处去,西方民法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有人认为应当重新制定民法典,[2] 有人认为民法法典化已经走到了尽头,[3]而意大利著名民法学者那达林若·伊尔第[Natalino Irti]独树一帜地提出了“民法典分解化”[decodification]的观点。[4] 1978年6月20日,伊尔第在西班牙撒拉曼卡[Salamanca]大学发表了题为《民法典的分解时代》的演说,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民事特别法的冲击下,民法典已经被民事特别法分解,其社会调整功能已经被严重削落,其在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经丧失,我们正处在一个民法典分解的时代!
我国已经把制定民法典摆上了近年的立法日程,但是,对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长期探讨的民法典的弊端和危机,以及民法典分解现象少有研究。[5] 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从民法法典化的反面,在国际的大环境中,把握世界民事立法的趋势和正确认识民法典的现实价值,系统研究民法解法典化的原因、历史和当今的走向,这对我国能否制定一部与时俱进、具有科学性的和先进性的民法典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伊尔第的民法典分解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并且结合其理论,论证我国该采用怎样的民事立法模式为妥。
二、民法典分解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与在西方法学书籍中常见的对自然法理论和自由主义的歌颂不同,伊尔第强调政治斗争对制定法起决定性作用,密切注视并且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伊尔第通过研究意大利民法典发展历史中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的相互关系来揭示和论述“民法典分解化”现象。
(一)民法典分解思想的内容
1. 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民事特别法逐渐取代民法典,在民事领域发挥主要的调整作用。
民法法典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的19世纪是一个追求交易安全的时代。隐藏在法典化后面的经济理念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立法者制定民法典的目的是使得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据民法典来预见自身行为的后果,从而决定是否从事某一行为或者避免从事某一行为。因此,民法典是向社会大众公示的“游戏规则”[6]。而且,属于这个“旧时代”的民法典严格坚守法典体系化的观点。立法者认为,通过在民法典中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借助类推适用,民法典就可以为任何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规范,“成为调整市民生活和保障民事权利的系统性宪章。”[7] 在这种立法状态下,对于每一个民法问题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解决方案(而且,有且只有一个解决方案)。一般条款和原则被尽可能少地适用,少量存在的民事特别法也只是配合民法典对民事关系进行补充性调整。并且,那些变更民法一般原则的例外法[leggi eccezionali]被禁止类推适用。这种状况反映在意大利1865年以及19世纪的所有民法典中。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加强。国家不再是简单地制定游戏规则,而是以经营者和干预者的姿态进入民事生活领域。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国家通过制定大量的民事特别法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一方面保障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各项民事立法体系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在于迅速有效地满足社会经济生活提出的需要。随着特别民事法律在数量上的不断增加,民法典的功能发生了变化。民法典不再试图专门地、全面详尽地调整市民关系,改为对最具普遍性的和一般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民事特别法律对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民法典的功能转换清楚地体现在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但是,借助法律一般原则,民法典能穷尽调整民事关系的观点还是反映在这个时期的民法典中。民法典核心地位并没有动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