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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性的宪法和宪法的工具性——以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为视角

  第三、经突变产生的宪法文化对原有政治文化的承继。中国宪政制度的现代化起因于外强的压力和西方宪政文化的侵入。在这种背景下,经突变产生的宪法文化,仍承继了传统政治文化的行为模式指令。而为新的宪法制度所接受的部分,则上升到宪法文化的制度层面,作为规范结构的组成部分。就“天坛宪草”而言,它一方面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著作及刊行的自由(第9,10条);另一方面又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本(第19条第2款)。 体现了中西政治法律文化尖锐冲突和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与现代宪政文化的深刻矛盾。
  三、时代呼唤宪政走出宪法工具论的误区
  近代中国宪政史既是中国宪政文化建构的历史,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向近现代宪政文化嬗变的历史,又是西方近现代宪政文化对中国传统的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冲击的历史,是西方宪政文化向中国渗透、传播的历史。中国宪政制度的现代化的背景和起点是经过数千年的历史形成、积淀、完善起来的专制政治制度。由此之故,中国由传统政治法律制度向现代宪政目标创造性转型必然背负着较其他民族更为沉重的历史负担。
  列宁曾经明确地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12]新中国的宪法观受此理论的影响,宪法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宪法不仅是阶级斗争的重要成果和表现,而且也伴随着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相应地修改或废除,一成不变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对宪法工具论的接受和运用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新中国成立后,人们的宪法观念从实质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毋庸置疑的是,我们一直强调宪法的“专政工具”属性,乃至产生了同样沉重的话题:文革时期中国的宪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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