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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性的宪法和宪法的工具性——以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为视角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制定“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的政体由总统制向内阁制转变。与其说是制度上的选择,不如说是权力斗争的需要。[3]政体改制的唯一原因,就是利用宪法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可谓因人设法,法随时变。这种因人设法的随意性的做法,在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上又创制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根据当权者的需要而随意制定、修改或废除宪法。此后,袁世凯废弃“临时约法”而制定“中华民国约法”。实则也是依葫芦画瓢而已。正如当时的一个进步党议员吴宗慈所言:其时临时总统袁世凯对于临时约法束缚极感不便。思于宪法根本纠正,国民党以国基初奠,袁世凯野心跃跃,亦思于宪法严厉预防之。[4]弄到后来,北洋军阀修宪争权,宪法竟成了政治斗争和权力斗争的粉饰与装潢。孙中山在总结这段教训时曾痛心疾首地指出: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试观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消灭,反得凭借这以肆其恶,终且取临时约法而毁之。[5]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宪政运动的一大悲剧。
  南京国民政府在宪政问题上,一方面沿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另一方面却将孙中山关于建国三时期的理论改造成为适合于独裁专制统治的理论,并在中国实行了将近二十年的训政。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宪政的基本特征是以“三民主义”为标榜。采取“以党治国”方式。以党代政培植宪政之基,“训政保姆论” [6]是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理论依据。《训政纲领》最终要把全国的一切权力,包括政权、治权,统统交给国民党中央。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国民党以党代政、以党权控制治权的合法性。蒋介石亦因此从事实上和法律上成为国民政府的领袖。故国民政府之组织,非合议制,是大近独裁之也。[7]蒋介石的独裁地位遂由此确立。由此。中国宪法便形成了一个“传统”——以政党意识形态规定国体,变公民共和的政治共同体为党派意识形态群体,国家也就成为国民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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