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仅规定双倍赔偿不足以鼓励打假和惩戒制假:
我国有13亿消费者,究竟有多少消费者遭受假冒伪劣产品之害,难以计数,但投诉双倍索赔者却寥寥无几,重要原因之一是赔不起投诉成本。
例如买到50元钱的假货,去投诉索赔需要赔上多少精力、时间和投诉费用?获得双倍赔偿100元钱能弥补投诉支出吗?显然远远不能。在投诉索赔得不偿失的情况下,自然只有“不投诉索赔”才成为消费者的最佳选择。而制假售假者们也正是在成千上万消费者的“不索赔”中获得了暴利的空间,获得了继续发展“制假售假事业”的巨大动力,这样假货肆虐也就不足为奇了。福建邱建东花了数千元投诉“双倍索赔”了1元1角钱电话费的案例,曾被媒体作为“维权亮点”广泛赞誉,但笔者在此案中看到的却是法制的悲哀:这究竟是“维权亮点”还是“失权亮点”?为什么法律一定要让受害消费者的投诉得不偿失?生活中能够这样学习邱建东的消费者会有几人?这样1元1角钱的“制裁”对不法经营者有丝毫的惩戒作用吗?
我国《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都是补偿性的,而补偿的范围却不包含投诉支出,仅有《消法》第49条规定了制假售假者对消费者“退一罚一”的惩罚性赔偿。但是“消费”阶段恰恰是商品的零售阶段,绝大多数为小额交易,而这种“罚一”赔偿在大量的小额交易中远不能弥补消费者的投诉成本。总有一种现象:一看到违法者被重罚就心疼,一看到受害人获巨赔就眼红,甚至明文规定要“根据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判决赔偿,那么补税还贷是不是也要“根据欠债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判决赔付呢?我们能不能多为受害人的“经济能力”考虑考虑呢?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投诉、惩戒违法,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将直接决定这一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消法》如能扫除消费者索赔的一切法律障碍,并规定一个对制假售假行为具有足够惩戒作用的赔偿起点金额(例如参照民间交易惯例的“罚十”标准),而且将全部投诉费用损失的赔偿明确写入法律,这样必定会最大限度地鼓励千百万消费者和民间打假者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使制假售假无处容身;必定会最大限度地扩大制假售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使制假售假受到足够的打击与惩戒。
因此,《消法》亟待完善。
“知文”的标题是:《知假买假不该保护》,由于知假买假索赔的作用是打假,因此它与“制假售假”之间是对抗性关系,国家的保护和打击非此即彼,因此“知文”标题同时可解读为:《制假售假不该打击》。不应该打击吗?是非对错原本很简单,很明确,只不过被人为复杂了、混淆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