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假领域其实不然。
笔者常看到一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民间打假者们知假买假后向工商机关或法院投诉索赔,这一投诉无疑同时也是一个“举报”:有人在制假售假。那么执法机关在接获举报后理应大举出动捣毁制假售假者的老巢才是。但笔者看到的却是“反对观点”和法官们将制假售假者晾在一边,无人究问,反倒拦住民间打假者们盘查不休:你是“知假买假”吗?你对假货有“生活需要”吗?你有打假的“公权”资格吗?在理当以惩治违法为己任的法坛上,投诉违法的打假者竟成了被严格审查的对象,并且常常败走麦城,制假售假者反倒成了真正的赢家。
有人追小偷,于是执法人员逮住追的人反复盘查:你是“知小偷逮小偷”的吗?你是“不知被偷而被偷”的受害人吗?你有逮小偷的“公权”资格吗? 没有,得,取消你的追撵权;小偷则返还赃物,其他请便。以上现象,荒唐与此别无二致。
反对观点究竟是在打假还是在打打假?
他们是不是“逮”错了方向?
三、商品流通主体三分法:顾客就是消费者
关于民间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观点之争,实际上就是“消费者”一词的外延范围之争,即:“消费者”中是否包括知假买假的顾客?
从逻辑学理论可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和灵活性,“确定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灵活性”则是指在不同条件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又是可以变化的。概念的外延确定于概念的内涵,而具有规定性内涵的概念,是不能任意解释的。概念内涵的规定性,通常取决于约定俗成和法律规定。
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将“行人”解释为:“在路上走的人”,而道路交通法规却将参与交通活动的主体一分为三:车辆驾驶人员、乘车人、行人,在这里,“行人”泛指除车辆驾驶人员及乘车人之外的一切与道路交通活动发生关联的自然人,无论他是不是“走”着的。如果有人以词典上的“行人”定义为根据,声称路上“站着的人”、“跑着的人”、“蹲着的人”及至“被人抬着的人”都不是“行人”,则属诡辩无疑。
与此相同,“消费者”一词同样具有规定性内涵:
1、从约定俗成看,顾客就是消费者
民间约定俗成将商品流通过程的参与主体一分为三:厂家、商家、顾客,别无第四主体。顾客,指的是“到商店买东西的人或被服务的对象”。民间广泛使用的两句话:“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就是上帝”,证实“顾客”及“消费者”两词是在同一内涵及外延的基础上被使用的,两词指向的是同一群体,即:顾客就是消费者。如若不然,“顾客就是上帝”一语是否要改为“部分顾客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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