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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缺憾引发打假争议

  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传统观念深厚的环境下,人言不能触“利”,否则低俗。事实上,追求利益是人类生活的常态。农民种地不言“利”,工人务工不言“利”,医生行医不言“利”,他们将如何生存?工商干部、消协干部乃至法官职业打假,他们有工资、有奖金、有福利、有装备、有设施,国家财政所供之“利”充分保障了他们打假的物资条件,但这些民间打假者们有吗?没有。正因为如此,民间打假者们用“依法索赔”的方式,使制假售假者付出了被惩罚的代价,也为自己的打假事业提供了物质支持,这明明是“依法”获得的利益,难道又“违法”了不成?
  其四,“虚假交易说”。“知文”认为:知假买假为恶意虚假交易,旨在制造诉讼。
  制假售假者在交易中以假充真,这“虚假交易”明明是制假售假者制造出来的,怎么反倒成了民间打假者的责任?法制要求人们对违法行为作斗争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怎么“拿起法律的武器”反倒成了“旨在制造诉讼”?制假售假为“恶意”大概无人会否认,而与“制假售假恶意”作斗争的索赔打假竟也成了“恶意”,这种“善恶”不分的道德标准实为鲜见。
  其五,“不诚信说”。“知文”认为:制假售假者欺骗了消费者,消费者却不应当欺骗制假售假者,因此,知假买假是“以假对假”,是对诚信原则的戏弄。
  按照这一观点,媒体对违法行为的暗访,是对诚信原则的戏弄;公安机关深夜抓捕制售假货的犯罪嫌疑人,是对诚信原则的戏弄;战场上面对敌人的埋伏隐藏,是对诚信原则的戏弄;当事人面对谎言秘密取证以证明事实真相,是对诚信原则的戏弄。这样的“诚信原则”岂非荒谬绝伦?诚信原则适用的是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对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应当是斗争原则。“知文”显然弄错了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
  其六,“价值悖论说”。“知文”认为:如果允许知假买假求偿,必然会同时肯定“禁止卖假货”的正当性和“可以买假货”的正当性,从而造成“价值悖论”。
  两个相互矛盾的真假命题,能够合乎逻辑的相互推出,谓之悖论。但是“知文”所列的第二个命题却是不真实的。肯定“知假买假求偿”的实际含义是肯定“可以打击卖假货”的正当性,这与“禁止卖假货”命题的含义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矛盾,不存在任何“悖论”问题。
  以上种种反对民间打假的观点,显然不成立。
  二、应当打假还是应当打打假?
  路上有人追撵窃贼并高喊“逮小偷”,大家闻声后应当去逮谁?这似乎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当然应当逮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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