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他人代购商品的顾客。按照反对观点,消费者是购买并有使用需要的顾客,这样如有顾客为女友代购妇女用品,该顾客自然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没有使用目的,根据反对观点他自然也就不是“消费者”了,无权索赔;女友倒是有此“消费”需求,但她却未去商店购买,与商家并无买卖法律关系,依法她也没有索赔资格,索赔统统免谈。
3、非消费型顾客。按照反对观点,只有对所购商品有“消费”目的的人才是消费者。消费,指的是人们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利用及消耗。火柴的使用价值是燃烧,茅台酒的使用价值是饮用,但是有顾客买了火柴却丢弃火柴而留下火柴盒收藏,买了茅台酒不喝却赠送给了朋友,这些行为显然不是对火柴或白酒的“消费”行为,根据反对观点,他们显然也应该被取消“消费者”的资格,不能主张退一赔一。
就这样,一批批制假售假者的天敌被反对观点给“消灭”了。
同样是到商店买东西的顾客,同样付出商品的对价,为什么“知假买假”的顾客就要被打入另册?“权利平等”是法治的精髓,而这种把顾客分为三六九等的“顾客歧视”观点,是我们法治的精神吗?
其二,“公权私权说”。“知文” 认为:打假只能是公行为,而不能是私行为,因此民间的职业打假等于“分担”了国家公权,具有违法性。
实际上民间打假者是依法投诉索赔,是通过求助公权以实现自己的私权,这完全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模式,民间打假者们从来没有行使过属于国家机关所有的“扣押、查封、没收、处罚”等打假公权,“知文”显然给民间打假者扣了一顶莫须有的“违法”帽子。此外,国家机关有权打假自不待言,问题在于国家机关把“假”打完了没有?如果打完了,则没有必要再去争论民间打假者们的打假资格问题,因为民间打假者们已无假可打,必然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如果假没打完,又不准群众打,不知是何道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尚且要发动群众,为什么打击假冒伪劣群众就得靠边站?
其三,“牟利”说。“知文”称:知假买假的目的并非打假,而是营利,是“扰乱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行为。
民间打假者是通过索赔实现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获得双倍赔偿”本身就是“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两者为同一结果的两面意义,密不可分。但“知文”却将两者割裂并否定后者,显然与事实不符。此外,民间打假的客观效果分明是遏制假货的蔓延,怎么反倒成了“扰乱经济秩序”?民间打假分明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怎么反倒成了“扰乱法律秩序”?究竟是“制假售假”扰乱了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还是“民间打假”扰乱了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知文”观点显然完全颠倒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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