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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往往附有限制性条款,如要求船舶公司、船名、装运港、卸货港等需待开证人通知才能确定的规定,而这些附加条件是受益人无法单独做到的,如开证人不及时通知,不发修改书等,会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信用证不能生效或单证不符而遭到拒付。所以此类信用证实质上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开证人,而将交易对方置于受制约的被动地位,使当卖方得不到买方即开证人的及时通知而造成逾期发货时,就会损失质押金、佣金。由于“软条款”信用证是真证,不同于伪造的信用证,所以其手段更隐蔽,欺骗性更大,造成的损失也十分严重。
  (三)对银行的欺诈。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是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行骗通知行的信用证诈骗。例如:我国的一家公司,在1991年6月27日持国内某银行通知的三个信用证到该行申请办理打包贷款,金额近700万美元,经查实,这实际上是一起国外客户与国内公司相勾结,企图诈骗通知行巨额打包贷款的一起诈骗案。
  这则案例中,骗犯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既演了申请人角色,又扮演了受益人角色,而按照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性,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这样,如果受益人和申请人相勾结,隐蔽性极大,不明真相的银行很容易受骗。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控制
  (一)买方对策。
  1、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这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防止欺诈的手段。大多数的欺诈就是因为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没有很好的调查,贪图小利而给他人以可乘之机。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买方,应通过银行,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或驻外机构等对卖方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完备的供方档案,在安全的基础上争取最大的利润。
  2、随时了解船舶、货物信息。Lioyd`s Maritime Directory中有大部分国际船东或船舶代理人,买方可通过船东去查询是否有提单上注明的货物。买方还可向装运港海关了解船货情况。一旦发现卖方有欺诈行为,可在取得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争取银行的支持。
  3、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对于买方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要安全一些。买方自行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运公司承运货物,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可杜绝卖方单独或勾结船东进行欺诈。
  4、在开立信用证时,对卖方提出的单据作出严格要求。除了三种必须的基本单证外,还要要求卖方提交一些不易伪造的文件,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例如:可以指定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如SGS(瑞士通用鉴定公司)和Liyod(劳合社)的检验证明。买方也可指定有名望的公证人或当地商会组织出具检验证书,或由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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