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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二、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信用证欺诈手段极其多样,且较为隐蔽。我国刑法上规定信用证诈骗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及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在国际贸易中出现较多的欺诈方式按欺诈对象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买方欺诈。表现为卖方单独或伙同承运人以虚假单据骗款。
  1、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方式进行诈骗。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的以前的装船日期。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或合同一般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装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勾结承运人签发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等到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却仍须向银行偿还货款。
  2、伪造、变造信用证随附的单据。国际商会规定单证买卖的三种基本贸易单证(1)卖方发票(2)装船提单(3)保险单都极易诈伪。伪造卖方发票只是举手之劳,伪造装船提单只要取得船公司的空白提单,填好后加上假签名即可。付出少量保费即可取得保单。而且,诈骗者往往兼任船运公司和贸易公司,伪造单证极为容易。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卖方可能根本无货),买主的损失很难挽回。
  3、用保函换发清洁提单。按照ucp500第32条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拒受不清洁提单。因此,当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单上注明时,卖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由其承担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索赔的责任,以勾结承运人出具货物在“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的清洁提单,致使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给予结汇。
  (二)对卖方的欺诈,主要表现为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骗取卖方的佣金、质押金或履约金。有的合同列有卖方一旦收到信用证后立即支付佣金、履约金的条款,为买方骗款埋下伏笔。
  1、利用可转让信用证的诈骗。以我国外贸单位为受害人为例。国外一些不法分子在实施诈骗时,一般不直接与我外贸部门发生业务关系,而是利用香港这一国际转口贸易中心,通过中间商以转让国外原开证行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其特点是,(1)交单期和有效期在香港,交单期很短,如载明“提单签发日7天之内应寄至香港转让银行”。此类可转让信用证因交单期限短,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有效期在香港,国内外贸单位很难控制。(2)付款条件为香港转让行收到国外原开证行付款后,再付款给国内公司。这种做法名义上是信用证,实际是托收的方式,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了国内外贸部门,一旦原开证行或进口商资信不好,将造成出口商即外贸部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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