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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体制与政党制度建构论——中国国民党改革与台湾 “现代政党制度” 建构的意义(一个远距离外部视角的透析)!

  1) 从中国国民党的改革再造,看台湾政党转型与政党制度建构的前景
  对于台湾民主宪政与政党制度体系(22)的改造,中国国民党的改革再造与转型提升无疑是极具指标性的。这也是观察与探讨国民党改革与台湾政党制度建构课题的重要意义所在。国民党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政党体制情态与格局?它存在体系庞大和权益分裂现象的真实原因和根源何在?如何从权力体制与社会结构上来找根源?它和台湾政党体系与政党政治生态及法治化存在什么样的关联?即国民党及其所表征的台湾政党体系与政党制度情态,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历史性政党体制情态与格局呢?等等。是尚待深入分析与探讨的课题。若仅从这次党主席竞选及其凸显的改革议题:如政党的权力结构/体质,选举的方式及其普遍风气问题,党务与基层民意的体制性背离,一定程度的“秘室政治性”与政党管理的不透明,政党民主与党员自主性及其民主政党的自下而上决定性问题等等。虽则表现为国民党的“百年沉疙”,但一定程度意义上,也反映台湾政党政治及其制度体系的问题与危机。
  对此,台湾政论家南方朔在对其称为「宁静革命」的国民党是次主席竞选的分析文章(13)提出的观点可作一些参考。南文概括道:一是历史形成的党政官僚体系性问题:“长期以来,国民党所赖以维系的派系、人脉、角头,党官僚体系,已第一次被它的党员群众所扬弃。国民党以前依靠党政官僚体系所建造出来的权威系统和组织架构,乃是「旧国民党」,它已无法再继续。一个更有群众性格、更草根的「新国民党」已在这次党主席选举里诞生。”; 二是,「家父长制」式的政党属性问题:“如果对近代政党的变迁有所理解,即会发现到,无论过去的国民党,执政后的民进党,甚至宋楚瑜的亲民党,以及李登辉的「台联党」,它们在本质上都是所谓「家父长制」的政党,这种政党以领袖的意志为依归,靠着领袖所建立的体制而维持其内部的秩序和稳定。”;其结果,一方面,“国民党真正的路线即是权力者的路线。只要谁当党主席,那个人就是路线指标。”。另一方面,它是传统型政党“权力交替,不断发生分裂的体制性根源。 “这种「家父长制」的组织,由于对后续领导人的产生缺乏了客观公正的程序,而都是由前一个领导人以「指定继承」的方式而为之,于是,每当新的「指定继承人」出现,在他的同辈人物间,必定会有人在心生不满之余,脱队而去。过去十余年里,从国民党里分裂出新党和亲民党,即是例证。”。 三是,“「旧国民党」的特质与习性问题:它造成了今天整个泛蓝势力的花果飘零,也造成了整个泛蓝势力缺乏思想与战略……”。所以,“国民党群众以选票对「旧国民党」做了一次「宁静革命」,这在国民党百年历史上,实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显然,这样的概括解读有一定的启发性,但也只是一种现象描述的“陈旧话语”(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诸如此类的论述,历史的看已经并不太新鲜)。尤其,对于台湾政党及其政党制度体制状态的整体改造与建构的议题,还是远远不够的。对此,必须从整个政党政治生态产生的理念与制度体系根源上,从现代宪政与政党制度的建构的整体关联的深层面,来找出政党改革再造的途径和方法,以完成现代政党制度的历史性建构!那么,对于台湾现实而言,现在到了全面审视现代政党组织和制度建构情态,与民主宪政体制状态及其深刻关联的时候了。否则,宪政改造与民主的深化,都仍将失缺其应有的现代组织与制度基础,而建立在政党政治不确定的风险之上!台湾宪政民主化运动的成就与功效也就不能获得充分完美的展现。所以,需要从现代国家政党制度建构的法理与实践层面,来思考相关政党现象与问题的解决之道。
  2) 政党改造与政党法律制度规范建构关系的几点法理思考
  那么,就台湾政党改造与政党制度建构完善而言,存在一个基本的法理制度建构的议题需要作理论上的廓清:即传统政党体制历史性形成和存在的问题与现代政党制度的法理建构之关系,究竟应该如何来认知把握并在制度实践建构方面加以妥当处置和贯彻落实?换言之,既要对传统政党弊端加以有效改造,但又需要在制度建构的“非溯既往性”而旨在开拓创新的“法意” 主导下,完成新的现代政党制度的建构。从而,对目前《政党法》争议中的,“专门条款与意在清算”(15) 问题;对如何才能建构政党政治竞争的公平合理环境问题(16) 等等,有一个合乎法理的正确的理解与处置。
  概而言之,像国民党的“党产与党营事业问题” 等,是一个传统政党在传统体制下历史形成的问题,既然诸如“地产” 一类问题也因“原法律时效” 性(17),而难以依法追溯处置。所以,政党法律制度的建构,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即旨在通过法律建制,使其政党行为规范化,并在公开透明的法治基础上,实现民主化改造。在法理建构的意义上言,《政党法》条款并不适用“专门条款” 以对特定政党特定历史问题的特殊处置,即所谓“清算条款” 问题应该以另立它法或条例解决(18),以此保证《政党法》本身的公正合法性与长久意义。而从法理上言,《政党不当财产条例》的法律适用,也必须建立在符合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可以依法进行“追溯处置” 的。否则,只能求诸“公信与政党自律” 而诉之于政党高道德自处了。其实,经历了两次大选对相关问题的政党攻防及其善后处置,现在需要做的,关键是要尽早完成《政党法》的政党制度的现代法理建构。从而,使政党改造发展与政党法律制度建构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规范整个政党政治生态的提升与健康发展。
  此外,关于如何创造政党竞争的“公平合理环境” 问题?这可以说是目前执政党政府主张和推动《政党法》的一个目标。那么,就政党法律制度建构意义上说,甚么是“公平合理” 的政党竞争环境呢?显然,这只能是就政党竞争的制度条件而言,有一个相对公正的“游戏规则” ,有一个对所有政党参与竞争的“平等合理机会” 的制度保证。也即法理制度上的“程序正义” 的法律规范建构,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实质正义” 的理想化政党制度追求。具体实际而言,即现实的政党在确定的程序规则制度条件下竞争发展,而不可能在人为的旨在经过制度性清算来达到“实质平等” 或“整齐化一” 的,政党实力拉平的条件下来开始新的政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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