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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体制与政党制度建构论——中国国民党改革与台湾 “现代政党制度” 建构的意义(一个远距离外部视角的透析)!

  就前一个问题而言,从世界政党与制度发展的历史看,关于视政党为一准政府机构/部门或严格按照政府组织来管理,既可以从现代政治理论来理解:如早在法国大革命前,休谟柏克等人即已将政党看作准政府组织;而在美国十九世纪末对政党从“放任自流” 到
  实施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的管理,其间,也有过广泛的政治理论的论战,诸如:政党自由的天赋权力说和对政党规范管理与控制的质疑等。但是,由于人们不能回避的实践问题是,政党在现代国家社会中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政党的组织系统网络和权益竟夺,广泛涉及了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说实际发挥准政府功能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或领域发挥主导作用,是一点不为过的。
  而若要更深入的分析,就会看到,政党理论中的“准政府机构” 理念,还是与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双重政府” 的历史与现实问题(见注1,P174 )(即政党的实质政府功能地位问题) ; 及其对国家政策的政治决定的实质关键作用与机制问题 (如台湾现实政治生活中,在野党主导立法权情势,及其对国家政治影响决定作用问题;又世界各国金权结构的普遍现象及其对政治的决定影响等) ;与对外政治关系中的“政府与政党的功能/地位与实质作用关系问题” (12)等等,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从而,需要和必须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与理念实践建构。如是,才可能对现代政党制度建构的完整内容与功能意义等,有更深入的认知与把握;才可能在政党法律建构中,开拓发掘出其新的制度意涵和规范意义来。
  对此,正如梅氏指出的:现代美国政党制度的发展,一方面是与政党的现代化政治作用的扩展,在其形成统一的政纲和有效贯彻实施的体系,以打破地方和族群及宗教的区隔而全国中央一体化,成为“影子政府” 和国家政治经济的主导力量的同时;权力的腐化,背弃对人民的诺言,进行权钱交易(所谓金权和黑金政治结构是也) 等等,也相伴而生,泛滥成灾!所以,加强政党党内民主化,实践宪政程序和法律管理,扩大公民(党员) 监督与参与管理权力,建构真正大规模的公民自愿自主组织的政党形式等,就成为控制与防范政党腐败/贿赂/舞弊和盲目忠诚与独裁等政党弊端的有效途径。这一完整的现代政党制度的建构是与相关的政治理念运动的推动和社会化开展分不开的。(同注1)
  另外,特别是欧洲的经验值得重视:战后西德汲取纳粹党现象及其给世界造成的巨大灾难的历史教训,在西德宪法“基本法” 建构中,增辟了对政党民主规范的专门章节(第二章,第二十一节),从而标立了当代宪法之一大特色。并依宪订立了《政党法》。所以,对政党加强有效的规范管理,萃构成了当代宪政民主法治化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 而从理论上言,如何突破传统宪政理论的“缺失” ?实现宪政民主体系与政党制度建构的密切结合,就是尚须努力的课题!
  而对于后一个问题,则由于过去宪政理论上,讨论最多的是政党政治体系状态与宪政体制的关系层面的议题,即联邦制还是单一体国家;总统制还是内阁制;代议制民主及其政党体系的关联如两党制还是多党制等等,对宪政体制与政府类型的影响作用。而忽略了政党制度(体制)本身,对政党民主属性与运作行为的法律体制的规范与导引的重要意义。所以,还是处在“政党主导或放任期” 情态与民主化转换的阶段。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由于这一现代宪法学理论与政治制度实践方面存在的先天缺失,才造成现代政党政治历史生态状况与诸多严重问题(历史性的和现实的政党行为与政治风气问题)。总之,有待和需要从现代政党体制的完整建构来加以根本解决。
  3,政党本质与问题状态的历史社会原因及前体制性政治根源
  若从政治法学理论的角度言,始终存在一个深刻地重大理论课题(或政治理论悖论)要解决:即现代立宪理论的三权分立原理,旨在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与限约。正是基于对“人性之恶与权力之贪婪腐败性根源”的理论认知,所以,才有“制衡政府权力的三权分立制度设计”,以及现代宪政理念实践以及相关政治理论学说的产生。那么,对于政党这一现代政治生活中的“超级组织” 与政治组织力,由社会组合而准政府化(甚至被视为真正的权力中枢) 和社会网络组织系统化,其所扩张放大的“人性之恶与组织权力之贪婪腐败性” 如何处置与因应呢?理论上不言自明,必然需要从国家权力体系与政治法律制度上,对政党加以有效规范与管理制约!那么,如何恰当管理而又不失缺政党功能的充分自主的发挥?显然,这与政党民主规范化并不相关,而是立法技术上和实施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台湾政党状态言,既要从政治历史情态来判断现代政党发展的不同时期阶段的特征与作用程度范围;同时,更要从历史政治社会国家情态和属性来解析,现实政党及其状态,所由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政党的属性类别及与传统社会组织结构之关联等。例如,在美国没有太多社会组织传统与历史渊源,而由公民个人自由精神与政治社会生态主导的政党情态下,其政治组合与政党属性类别状态,就自然有别于长期处在专制集权政治统治历史状态下的国家社会的组织与政党的属性类别状态 (如历史上的欧陆国家与中国及亚洲社会等)。虽然,从政党与权力本质言,并无二致,没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后者所呈现的组织权力扩张情势,及其对个人与社会和国家的正反作用,相较前者尤甚,是为中国国家社会历史所左证。特别是中国现代历史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证明了,专制政党组织形态及其形塑的国家权力体系和社会组织结构,极大的妨碍了现代宪政国家民主体制的建构。所以,必须从政党组织制度规范状态与宪政国家体制建构的关联性来加以剖析。对此,若从美国的宪政国家政党建构与政党制度发展史,与从法国大革命以降至当代诸多后发国家的宪政民主及政党建构情态加以比较,可以发现其“本质与差别” 的根源何在? 从而找到现代政党制度建构的方向与途径。
  历史的看,决定着现代国家政治命运的政党及其政党斗争形态,政党制度性规范与有效管理约束等,似乎始终是一个被超脱忽略了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空缺” (相对政治学中的政府理论与权力制度规范实践而言!)。同时,也是由历史性国家社会情态背景所决定的。其中,还存在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即:一个政党的理念或现代理念型政党,如何将其政治理念与大政方略,提升和落实完化为国家宪政法治的制度规范建构,从而实质转化为政治国家的理念制度与现代公民社会的普遍共识。相对于台湾政党制度建构言,似乎是一个尚未最终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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