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香港的政党政治在最近二十几年发生了比较大的转变,但“政党制度和政党格局发生重大转变的国家也未必制定政党法”,例如战后的意大利和日本。而俄罗斯之所以要在苏联解体十年后制定政党法,是迫不得已,因为其政局混乱,政党数以百计,政党制度难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朝野普遍希望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党政治,实现政局稳定。[16] 而香港的政党政治远没有俄罗斯那样混乱,也未影响到整个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另外,根据民主派一味反对政府,甚至“为反对而反对”的传统,[17] 一旦制定专门的政党法,会给其以指责当局“打压民主政党”的口实,进一步恶化民主派与当局的关系。所以制定专门的政党法的模式也不适用于香港。
考虑到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英国、美国等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均未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所以香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以惯例或单行的涉及政党部分事项的法例(例如美国的《竞选运动资助法》)来完善政党法制。鉴于当前的需要,以及在选举方面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关于政党的规定,目前比较急迫的是制定有关政党注册、组织、运行以及竞选资助等的单性条例。另外,鉴于民主派和政府的紧张关系,比较可行的是多制定技术性的规范,尽量不涉及实体性的规范(例如审查政党的纲领和政策是否过于极端)。这些单行条例的制定,应当以《基本法》为立法基础,其内容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与《基本法》当中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相抵触,不能成为某些民主派“逢中必反”的保护伞。
有关政党政治的惯例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很多年的政党活动、争议、纠纷解决等的积累。在这中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例将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美国、英国的政党政治惯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法院的一次次判决逐渐形成的。德国虽然拥有相当完备的政党立法,但仍离不开法院的作用。在德国,法院除了对涉及政党的纠纷予以裁判,还有一项重要的任务是对政党法制进行司法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根据基本法行使司法权,其中终审法院还拥有终审权。从香港回归后涉及基本法的一系列诉讼来看,香港法院有足够的能力和水平来裁判涉及政治问题的诉讼,乃至对特区政府和立法会的法例进行司法审查,这对于政党政治判例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条件。
小结
不可否认的是,香港政党法制的完善将会不可避免地限制香港政党的某些自由和权利。正如我们每个人都不能无限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自由一样,香港的政党也不可能在没有限制的条件下进行运作。任何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将限制相对人的一部分自由和权利,但这是维持秩序以及保障更重要的自由和权利的代价。完善香港的政党法制,正是为了明确香港政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它们的建立、运行和监督程序,从而推动香港政党的健康发展,保障《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政治体制的顺利运转,最终促进整个香港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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