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促进政党发展的需要。政党法制不仅要规定政党的义务,制约那些违宪的、极端的政党和政党行为,而且还要明确规定政党的权利,激励和促进合法的、正常的政党和政党行为的发展。后一点对于初级阶段的香港政党政治来说无疑是更重要的。例如,对政党参加选举予以资助,保障政党不因资金困难而无法正常参加选举。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则政党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
4.保障政党不受非法侵犯的需要。反对政党法制的人往往只看到政党法制对政党的规制,却没有看到如果法律对政党的监督和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执政当局利用现有的模糊的法律原则肆意地给反对党处以法律责任并借此打压反对党。
(二)模式设计
目前世界上的政党法制主要有这样几种模式:第一,在
宪法中予以原则性规定,如意大利
宪法、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以及我国现行
宪法。第二,在
宪法中设有专章专节规定政党制度,如布隆迪、坦桑尼亚、危地马拉等国宪法。第三,通过
宪法惯例的形式对政党的组织与活动予以确认,如美国关于总统选举的
宪法惯例。第四,制定专门的政党法,如1974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党法》。[14]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基本法》相当于其他国家的
宪法。如上所述,《基本法》只在第二十三条间接规定了政党的涉外禁止事项,并未对政党制度予以原则性规定。而如果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加入关于政党的原则性或专章规定,是既不现实又没有必要的。因为《基本法》的修改程序十分严格,没有特别重大的需要就不能启动修改程序。而香港的政党政治并未占据香港政治的主导地位,且其发展虽有问题,但并没有达到一种紧要的、危及整个香港国计民生的程度。所以在
宪法中予以原则性规定或专章规定的模式不适合香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