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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政党法制的完善

  《立法会条例》第49条(Cap 542 SECT 49)“地方选区的投票及点票的制度”规定:“选出地方选区议员的选举须按照称为比例代表名单制的投票制度进行。”在第38条(Cap 542 SECT 38)“地方选区的提名名单”中具体规定了何为比例代表制的提名名单。在立法会的选举中,各选区的选民不是对候选人个人进行投票,而是对该选区各政治团体的“提名名单”投票,最后根据提名名单得到的票数,除以一定的基数,确定该政治团体获得的议席数量。这一选举制度不同于对各选区的候选人个人进行投票的“地区代表制”。根据“杜瓦杰定律”,这种“比例代表制”容易产生多党制,而“地区代表制”更容易产生两党制。[13] 由于香港目前是多党林立,“比例代表制”能较好地满足众多政党的参政需求,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参政机会和参政需求之间的差距。虽然从长远来看,两党制是比较稳定的状态,但为了保持香港的政局和社会稳定,维持现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不宜马上把“比例代表制”改为“地区代表制”。
  (三)关于社团注册的规定
  以政党的方式活跃于香港政治舞台的各个政党性质的组织,往往不是以政党的名义注册登记的。香港没有专门规范政党组织的法律,政党性质的组织只能以社团或公司的名义注册。然而,政党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社团或公司,对其进行的规定也应具有特殊性。政党应享有的许多权利——例如组织政权的权利、获得资助的权利等等,一般社团组织并不具有;政党应遵守的许多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政权、不得从事极端政治活动、不得种族歧视等等,对一般的社团组织并不适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香港关于政党注册、运行等的法律规范基本是一片空白。虽然根据其英美法系的特点可由判例确立这些规范,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判例法也基本是空白的。
  综上,香港现在的政党法制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基本法》当中关于政党的规定;第二,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的法律、条例中关于政党的规定;第三,关于社团等组织进行注册的法例。综观香港的政党法制现状,不能说香港就没有政党法制,但显然这些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尤其是对于政党的注册、运行等方面,基本上没有法律规定。
  三、完善香港的政党法制
  (一)必要性
  之所以要完善目前并不健全的香港政党法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保障政党政治健康发展的需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都是如此,政党政治也不例外。如果没有一套关于政党的建立、运行、资助、监督等内容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任凭政党自生自灭,显然将导致政党发展的混乱和无序,难保不会有极端政党以“民主”、“政治自由”为幌子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进而损害香港人民的利益,如果等到这种危害出现后再予以制止,恐怕为时晚矣。
  2.建设政党法治的需要。政党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党外部的活动以及内部的组织和运作要尊重法律或政党章程,要以法律或政党章程为准绳。而政党法制是实现政党法治的外部基础,只有政党法制健全和完善起来,才能使政党法治“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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