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设想
对我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取消现行的农业四税、三提五统和两工制度,杜绝一切非法定的农业税费项目。在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一体化,使社会中从事农业和工商业的成员实现平等纳税。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推行征收货币税。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农村税费征收实行的是征币制,即将农民负担项目相加折合成现金形式征收。自1993年开始,一些地方试行的农村税费“征实”或叫“公粮制”改革。但此方案存在如下不妥之处:第一,过去农业税以实物形态交纳是因为当时农村经济处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的状态,而现在中国的农村经济正迅速地向市场经济转变,实物税会明显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二,通过实物税使国家掌握商品粮源的作法超出了税收功能范围,不符合税收的基本原则。第三,征收实物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仅延缓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育,还把粮价波动的风险损失留给了农民。第四,征收实物税将导致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收成本增加等问题。
(二)取消农村两工制度,实行赋役合一。目前农村用工制度的严重弊端和危害性还未能充分被理论界所充分认识。很多人以为以工代税代费,既可以建设一些农村公共设施,又不致加重农民负担。但实际上,这种仅由农民承担的徭役税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和对农民身份的约束性,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更为可怕的是,正因为很多人认为用工不至于加重农民负担,所以忽视了对两工的规范管理和严格监督控制,导致目前两工管理上存在的极大漏洞。
(三)逐步归并农业税费,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取消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中。虽然目前看来,这项改革在确定税率和核定税基方面难度相当大,但从长远来看,应当是我国农村税制改革的根本出路。屠宰税源于清代,是一种典型的封建税收。农民杀一头猪还要纳税,实在很不合理,况且征税成本很高,有平摊之嫌,早就应当加以取缔,1994年税制改革将其下放到地方收取。目前鉴于在一部分落后地区,屠宰税还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逐步废除。契税是一种财产税,是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过程中,发生产权转移变动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它与农业生产或农民生活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应当把契税划出农业税制,并入房产税。同时改革现行房产税制,将其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并相应调整计税依据和税率。农村收费中的五项统筹实际上应当由税收完成其职能,而不应因事设费。三项村提留实质是“租”的性质,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种资本化收益,因此,可以考虑以集体土地地租的形式向村民收取,以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保护村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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