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研究
陈雨松
【关键词】农民负担;税费改革;税收
【全文】
一、现行农村税费制度的特点
(一)目前中国农村税费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是农业四税。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契税。
二是“三提五统”。这是农民承担的非税负担,包括三项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项乡统筹(农村教育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实际中不同地方还包括几十个小项目。
三是农民“两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民承担的劳务分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两类。前者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讯、公路建设、修缮校舍等;后者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这两类工的性质不同,但在实践中很难明确加以区分。这里按照农村干部群众的习惯把这两者统称为“公用工”或“两工”。
四是上交集体承包任务,县乡村各级的集资、摊派等等。
(二)现行农村税制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体现了计划经济的思想和体制。改革开放前,国家对农产品实物(特别是粮食)的依赖性很强,在税费模式上计划经济的主观意志严重,在税收指导思想上还要依靠农业的积累以获取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资金。历史的特殊背景决定了税收制度和政策上没有依法规范国家、集体、农户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种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分配原则现在仍在实行。
第二,体现了二元经济社会的背景。中国自有史以来即为农业经济国。对农业和农民征收的税、费、捐等是中国历朝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同时,农民还要承担相当沉重的徭役负担。清代之后,在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基础上开始建立起近代国家赋税体制。但是,这种近代税制的建立,并不是在完全打破旧有的封建税制基础上进行的,而是在采取现代税收理论对城市工商业课税的同时,尽量包容了原有农村赋税体制,建立的具有混合性的税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新中国的税制被明显地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实行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这种二元的税制模式实际上是中国城乡不平衡发展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在税收制度上的反映。
第三,收费承担了大量税收的职能。当前农村税费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政府以“费”的名义完成了许多应当由税收提供的财政收入。从理论上讲,税与费是有明显区别的。税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费是以管理(或直接提供特定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是政府收入的补充,处于辅助地位。税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征收的,实行法定主义原则,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只能由税务机关来征收。而费却不完全依法实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但实际上,1997年全国各类收费总额近4200亿元,相当于中国同期财政收入的45%;税加规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可能达25%以上,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一方面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力图对农村实行轻税政策;另一方面这种轻税政策满足不了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不得不通过费的形式补充收入。因此现行农村税制改革必须同费制改革一起考虑,统筹规划。